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伍國棟 被 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6年6月2日起受僱於被告,於113年7 月15日退休,原告於112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尚有特別 休假(下稱特休)未休時數140小時,加計前年保留遞延之 特休時數10小時,合計150小時,折算工資為51,095元,依 被告公司規定,該金額之半數即25,548元應計入平均工資計 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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