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5-15

加工部作業員車禍腦傷被要求留停,公司靠書面同意書站穩防線

一句「先簽留職停薪以後再說」,可能讓員工日後主張意思表示不完整、補發數年工資。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 · 2025-05-15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50 萬
原領工資補償
~100 萬
醫療補償
~30 萬
律師費
~25 萬
其他風險
~9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94 年 9 月 8 日,這位加工部作業員到職,每月工資 37,100 元。113 年 2 月至 7 月,他的平均工資因加班高峰拉高到 56,868 元。 113 年 8 月 22 日,他因車禍傷及腦部,需要長期休養。113 年 11 月 4 日,他應公司要求至公司辦理留職停薪——但這次留職停薪有一份重要文件:「傷病留職停薪申請書」。申請書的注意事項明確記載:「留職停薪期間將暫停該員之勞工保險及團保,並將暫時停止勞工退休金之提撥。」員工在這份申請書上簽了名。 後來他主張公司應付資遣費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 5 月 15 日判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勝訴的關鍵不是「車禍是不是職災」這個事實本身——而是公司在留職停薪申請書上明確告知後果,由員工自願簽署。如果這場車禍被認定為「職業災害」(例如通勤職災),雇主依勞基法第 13 條原則上不得在醫療期間終止契約;但本案被認定為普通傷病,雇主才能合法以留職停薪處理。 「職災」與「普通傷病」差一個字,法律效果完全不同。本案是雇主在這條分界線上正確操作的範例。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傷病留停沒書面告知後果,員工事後告意思表示不完整、補發數年工資

  • 若被認定為通勤職災或職業病,雇主須依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醫療費與原領工資
  • 若申請書漏列勞保、勞退暫停後果,員工可主張意思表示不完整
  • 勞保中斷期間若發生事故,公司可能被追究未繼續加保責任
  • 同類傷病員工的處理流程都會被翻舊帳,連鎖風險高
勞資羅盤接手後

傷病通報 48 小時內由 HR 判別職災 vs 普通傷病,留停申請書條條告知後簽名

  • 建立傷病通報 SOP:48 小時內 HR 蒐集診斷證明,判斷職災/普通傷病
  • 留職停薪申請書明列起迄期間、勞保、團保、勞退暫停、復職條件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提供「繼續參加勞保」書面選擇單
  • 留停期間每 3 個月書面或 email 聯繫員工,留下對話紀錄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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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公司其他傷病員工的處理流程都會被翻舊帳。

不是普通傷病

是若被認定為通勤職災或職業病,依勞基法第 13 條不得片面要求留停。

不是申請書簽名

是申請書必須明列勞保、勞退、團保暫停與復職條件,否則意思表示不完整。

不是駁回就結束

是只要書面有任一項漏寫,下個傷病員工同樣可主張。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建立「48 小時內由 HR 蒐集診斷證明、判斷職災 vs 普通傷病」SOP?
  2. 2留職停薪申請書是否明列起迄期間、勞保、團保、勞退暫停與復職條件?
  3. 3是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告知勞工得自願繼續參加勞保?
  4. 4職災案件是否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醫療補償與原領工資補償?
  5. 5留職停薪期間是否每 3 個月以書面或 email 與勞工聯繫並留紀錄?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把傷病勞工處理 SOP 補齊。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請求資遣費等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認定本案以留職停薪處理而非資遣為合法安排。

本案主要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0 條(留職停薪期間勞保與勞退處理)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0 條(留職停薪期間勞保與勞退處理)

勞工因車禍腦傷需長期休養,雇主要求辦理留職停薪並停止勞保與勞退提繳,勞工請求資遣費等被法院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普通傷病勞工的留職停薪程序並獲勝訴,常見地雷反而是程序文件:在留職停薪申請書上明確記載「期間將暫停勞保及團保、暫停勞退提繳」,並由員工簽署同意,是本案能站得住腳的關鍵。許多同類案件中,雇主敗訴的原因在於:一、未區分「職業災害」與「普通傷病」即逕行要求留職停薪(職災依勞基法第 59 條雇主負醫療補償與原領工資補償義務,不得片面要求留職停薪);二、申請書內容未明確告知勞保中止的後果,事後被勞工主張意思表示不完整;三、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規定提供「繼續參加勞保」的選項。本案系爭車禍屬通勤途中或非工作原因,法院認定為普通傷病,雇主才能合法以留職停薪處理。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的勝訴提供雇主一個重要參考:傷病勞工的處理必須先區分「職業災害」或「普通傷病」,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職災勞工依勞基法第 59 條,雇主負醫療補償、原領工資補償(前 2 年)與失能補償義務,且依第 13 條原則上不得在醫療期間終止契約;普通傷病勞工才能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 30 日內)、超過者協商留職停薪或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處理。本案雇主未強行資遣、而是提供留職停薪選項,並以書面詳列勞保中止與勞退暫停的後果,使法院認定處理流程完備。建議雇主將「傷病勞工處理 SOP」標準化,並對 HR 培訓「職災 vs 普通傷病」的辨識能力。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傷病通報 SOP:勞工通報傷病後 48 小時內由 HR 蒐集診斷證明、事故經過,並判斷屬職災或普通傷病。
  • 2留職停薪申請書應明列:起迄期間、勞保與團保是否暫停、勞退提繳是否暫停、復職條件、屆期未復職之效果,並由勞工簽認。
  •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告知勞工得自願繼續參加勞保(普通傷病留停期間最長 2 年),並提供書面選擇單。
  • 4職災案件不得片面要求留職停薪,應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醫療補償與原領工資補償,並依第 13 條留任工作。
  • 5留職停薪期間每 3 個月以書面或 email 與勞工聯繫一次,確認復職意願與身體狀況,留下對話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傷病勞工處理 SOP留職停薪申請書範本職災 vs 普通傷病辨識訓練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判決日期
2025-05-15
爭議主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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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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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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