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判決常見三層責任疊算:勞基法 §59 補償(無過失責任)+ 民法 §184 過失賠償 + 職安法刑事責任。雇主不只要付醫療與工資補償,重大職災時老闆會被列刑事告訴對象。
勞工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法院判雇主應給付51萬2708元並加計法定利息,部分請求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需給付職災補償約51萬元並加計法定利息,雇主負擔66%訴訟費用。
本案雇主敗訴金額51萬元並負擔三分之二訴訟費用,反映職災案件雇主常見錯誤:第一,未依職安法第6條第1項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第二,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職安法第32條);第三,職災發生後未立即依勞基法第59條給付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導致勞工提告;第四,混淆「職災補償」(勞基法第59條,無過失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須有過失),常以「員工自己不小心」拒絕補償,但勞基法第59條補償責任不問雇主過失。判決同時引用民法第229條(給付遲延),代表雇主拖延給付期間還要加計法定利息。
職業災害是雇主訴訟風險最高且不可規避的領域。勞基法第59條補償為「無過失責任」,只要勞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罹病,雇主就須補償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補償、死亡補償,無論誰有過失。雇主應建立:投保「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每年保費約年營業額0.1-0.3%)以轉嫁第59條補償;職災發生後24小時內啟動職災處理SOP包含醫療陪同、原領工資繼續給付、勞保職災給付申請協助、職災通報(職安法第37條,4小時內通報);定期辦理職安教育訓練並留存簽到表;危險作業前實施危害告知並簽名。本案51萬元若有雇主補償責任保險,多半可由保險公司代位給付,避免訴訟。
- 1投保雇主補償責任保險與雇主意外責任險,年保額至少500萬元並涵蓋勞基法第59條補償
- 2職災發生後4小時內依職安法第37條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重大職災
- 3職災發生後立即啟動「原領工資補償」按月給付直至勞工復工,並協助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 4每年依職安法第32條辦理至少6小時職安教育訓練並留存簽到表3年
- 5危險機械、化學品作業前實施危害告知並請勞工簽名,依職安法第17條留存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萬270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萬270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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