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5-15

勞訴字第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

109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44條民法第22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09 年度 勞訴字第 27
日期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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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84 條、第 544 條、營業秘密法第 2 條、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勞資糾紛中混合主張智慧財產權侵害,法院引用智財法院組織法認管轄與訴訟標的有瑕疵,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引用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及司法院相關函釋,認本件涉及智財爭議部分應由智財法院管轄。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以管轄與訴訟標的瑕疵駁回原告,雇主在程序面取得勝利,但勞資與智財混合型爭議本身就是企業常見的高風險地帶。常見的雇主錯誤包括:在勞動契約或員工手冊中對營業秘密、競業禁止、智慧財產歸屬條款寫得不夠具體;離職時未進行資產回收、未取得員工書面確認已交還公司資料;對於離職員工帶走客戶名單、設計檔案、原始碼,雇主常一邊主張侵權、一邊主張背信、一邊主張違反勞動契約,導致管轄與標的不清,被法院駁回後須重新起訴或分案處理。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資爭議與智財訴訟交錯時,雇主要在「起訴前」就把訴訟標的拆乾淨。一案主張多個請求權基礎本身沒錯,但智財權侵害必須走智財法院管轄,勞動契約違反走勞動法庭,侵權行為依被告所在地或行為地法院。雇主若混為一案,常被以管轄錯誤駁回。更根本的做法是:在員工任職期間就完成營業秘密分級、保密文件簽署、職務著作歸屬約定、競業禁止合理化(時間、地域、補償金),讓未來訴訟有充分書面依據。同時建立離職時的資產與資料回收 SOP,避免事後追討。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營業秘密範圍、職務著作歸屬、離職後保密義務與違約金條款。
  • 2競業禁止條款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要件:合法營業利益、合理範圍、補償金、不過 2 年。
  • 3建立營業秘密分級制度,落實合理保密措施,否則無法主張營業秘密法保護。
  • 4離職交接 SOP 包含資料刪除、設備回收、雲端權限關閉,並由員工簽署交接確認單。
  • 5提告前由法務或律師確認管轄法院與訴訟標的,避免混合勞資與智財請求被駁回。
建議連動檢視營業秘密與職務著作條款離職交接與資料回收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 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 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 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定有明文。復按司法院97年4月24日院 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釋,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條第4款規定,指定「壹、民事事件部分:一、不當行使智 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二、當事人以一訴主 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 係基於同一原因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44條民法第2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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