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5-09

勞簡字第5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5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5
日期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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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第 122 條(薪資債權扣押與轉付義務)

勞工就遭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後雇主未依命令轉付之薪資款項提起小額勞動訴訟,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76,240 元及自 114 年 2 月 15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 76,240 元及自 114 年 2 月 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主文觀察,本案爭點圍繞「薪資扣押款」之給付義務。雇主可能基於以下情形未依法給付:員工因債務問題被法院核發強制執行扣押命令,雇主依命令扣留部分薪資後,未在期限內將扣留款匯入執行法院指定帳戶;或誤將扣押款視為公司可保留之金額而未轉付;或在員工離職時,未將已扣留但尚未轉付之款項一併結算給付。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規定,雇主收受扣押命令後負有「轉付」義務,未依命令履行者,債權人或員工可對雇主直接請求給付。法院依此判命雇主給付,反映雇主在薪資扣押作業的內控有缺漏:可能是 HR 與會計分工不清、扣押款未專戶管理、或對強制執行命令的處理流程不熟悉。

雇主該學到什麼

薪資扣押是雇主容易忽略的義務性事項,但一旦處理失當,雇主可能須以自有資金二次給付。本案啟示在於:雇主收到任何法院、行政執行署的扣押命令後,必須立即啟動標準作業流程,包含確認債務人身分、計算可扣押額度(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薪資扣押不得逾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以下部分)、按月轉付執行法院、向員工說明扣款依據。常見錯誤包括:扣到不應扣的部分(例如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未即時轉付而被認定怠於履行、未將扣押款與其他薪資扣款混淆。建議雇主將薪資扣押納入發薪 SOP 的法定環節,每月由 HR 與會計雙重複核,避免因小額爭議拖入訴訟並負擔利息與訴訟費用。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薪資扣押 SOP: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扣押命令後 3 日內登錄系統,由 HR 與會計雙人覆核扣押金額。
  • 2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精確計算可扣押額度,並將最低生活費保留額(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排除扣押。
  • 3扣留之款項設專戶或專案管理,每月薪資結算後 7 日內轉付執行法院指定帳戶,並保留匯款憑證。
  • 4在薪資單上分項列出「法院扣押」項目與依據之執行命令字號,讓員工清楚知悉扣款原因。
  • 5員工離職時將已扣留尚未轉付之款項一併結算,並通知執行法院辦理債務人變更登記。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扣押處理 SOP法院命令收文流程HR 與會計分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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