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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院·2025-06-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95條 - 橋頭地院·2025-06-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黃慧娟 送達處所:臺中市南屯區嶺東路000之 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為第3-1職等之中級專員,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豈料被告公司僅因伊與直屬主管工作時觀念上有摩擦,於113年7月31日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為由將伊解僱,被告不曾試圖以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解決,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故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並依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工資等語。 ㈡並聲明: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⒉被告應自113年7月3 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46,000 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柒佰貳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21條民法第322條 - 新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原 告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李政叡律師 被 告 新金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律師 周金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任職被告主辦會計,於95年4月 調動職務為財務經理,並於110年4月1日再調動職務回主辦 會計,前後任職近20年,工作期間恪盡職守、表現優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 - 彰化地院·2025-06-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 ,受僱於被告擔任作業員一職,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 下午5時,中午休息1小時,薪資採按件計薪月領制,於每月 10日發放上個月薪水。然原告任職期間,被告每月發給原告 的工資僅約新臺幣(下同)2,000多元至9,000多元,低於基 本工資,且未給予原告特別休假,於原告離職時亦未折算為 工資給付,自109年1月1日起計至112年5月15日止,共短付 工資793,237元、共50日特休假未休工資41,012元。又被告 自原告受僱之時起,即未依法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下稱 勞退金),合計短少提繳110,106元,應補提繳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34,2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吳玉鏡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模里西斯商亞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蕤雅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蔡祁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原告主張 原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經理,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0日違法 通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 以資遣,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節,經被告以解僱 並無違法等語為辯,是兩造間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當有爭執 ,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 足認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示之 金額,及自「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原告 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350元,及 自各月應給付月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於每年1月1 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2,700元,及自每年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各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以應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賴OO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110年4月12日任職於被告公司,並 於111年12月15日起派任位在新北市汐止區之建築工地(下 稱汐止工地),擔任室內裝修現場專案人員,每月薪資為新 臺幣(下同)6萬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 臺南地院·2025-06-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5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5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0,81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6,85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81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雲林地院·2025-06-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蔡豪村 廖來旺 廖燕玉 陳建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岱倫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林惠珠 顏薇珊 胡修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蔡豪村、廖來旺、陳建新於退休前任職於被告公司,擔 任技術士乙職;原告廖燕玉於退休前亦任職於被告公司,擔 任營運士乙職,原告4人分別自附表「到職日」欄所示之日 至被告公司任職,並分別於附表「退休生效日」欄所示之日 退休。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第5點 規定,原告4人為被告公司僱用人員,自屬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之勞工。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 - 士林地院·2025-06-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69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 」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6,69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彰化地院·2025-06-27·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23號 給付勞退金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陸拾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陸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 - 臺中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萬8,196元,及其中如附表一D欄編 號1至19所示金額各自如附表一F欄編號1至19所示之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 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333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萬3,35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 繳新臺幣3,82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千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項、第四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 臺幣98萬8,196元、4萬3,3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就各期已到期部分如各以新臺幣6萬1,333元、3,82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6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 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3號 給付違約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95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臺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8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主張: (一)上訴人自112年11月28日起受雇於被上訴人公司,擔任接駁 車及環場車司機,每月薪資為78,000元,詎被上訴人於113 年1月10日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苗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原告復職為止,按月給付 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玖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各期清償期屆至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 幣捌萬參仟陸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2條民法第487條 - 嘉義地院·2025-06-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606元,暨其中36,964 元、36,964元、36,964元、19,714元,各自民國111年9月1 日、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30,60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5-06-2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1,97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原告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萬1,977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 - PHDV·2025-06-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原告復職 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5,155元,及自各期 應給付之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1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 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給付期日屆至部分,各得假執行 ;但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如各以新臺幣35,155元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給付期日屆至部分,各得假執行 ;但被告峰璽興業有限公司如各以新臺幣2,178元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11條性平法第16條性平法第31條 - 臺北地院·2025-06-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4號 調動無效等
一、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將原告由桃園廠人資經理調動 至竹南廠擔任資深人資專員之調動處分無效。 二、被告應回復原告桃園廠人資經理之原職,並應按月於每月25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0,092元,及於每年6月25日及12月25 日各給付原告新臺幣33萬8,372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各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 告以應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宜蘭地院·2025-06-2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第二審之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SCDV·2025-06-2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捌佰壹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24條規定「(第1項)勞動調解程序,除 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第2 項)當事人應儘早提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736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6-2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8號 損害賠償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上訴人蔡松旻逾新臺幣32萬2,920元本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蔡松旻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其 餘上訴及上訴人蔡松旻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蔡松旻上訴 部分,由上訴人蔡松旻負擔;關於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蔡松旻負擔五 十分之三十九,餘由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安葆國際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7條職安法第2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5·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33號 再審之訴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 用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82號判決關 於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薪資本息及第三項應補提繳勞工退休 金逾附表所示應給付薪資本息欄及應補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額欄之 金額部分,並該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再審前訴訟程序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 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334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5·114 年度 勞上字第 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4號 給付薪資等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主文第二 項命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恢復被上訴人職務 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部分, 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嘉義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廖勇柱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產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昭堡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退休金新台幣(下同)1,286,2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減 縮請求金額為1,175,226元(本院卷第309頁)。經核原告所 為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如附表「合計」欄 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屏東地院·2025-06-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17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 迄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82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34,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4 0,179元、1,8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各該項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