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科技公司以員工業務疏失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認為舉證不足,駁回原告(雇主)全部請求,本案雇主敗訴但屬常見地雷的另一面。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駁回原告(雇主)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從判決脈絡與引用法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217 條與有過失、第 536 條)可合理推論,雇主以員工在接單、出貨、排程、收款等業務中發生疏失為由,向員工求償。雇主常見的錯誤觀念是:員工是「資深管理師」、簽有聘僱協議書,所以只要造成公司損失就應全額賠償。實務上法院對勞工的賠償責任認定相當嚴格,會檢視:第一,損害是否確實發生且金額可舉證;第二,員工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非單純判斷錯誤或業務風險;第三,雇主自身的內控、SOP、主管覆核機制是否完善,雇主與有過失部分要扣除;第四,雇主作為事業經營者,本應承擔合理營業風險。雇主未能在這些舉證關卡上提出充分證據,自然會被駁回。
向員工求償這條路,遠比想像中難走。即使員工確實犯錯造成損失,法院仍會用「企業風險原則」與「與有過失」大幅減免員工責任,甚至認為應由雇主自行吸收。與其事後求償,不如事前透過 SOP、雙重覆核、出貨確認、收款對帳等制度設計,把人為錯誤的影響降到最低。對關鍵職位(業務、採購、財務),應透過工作規則明確列出注意事項與內部稽核流程,並保留異常處理紀錄,這些文件未來若真的進入訴訟,也能還原損害發生的真正原因。本案提醒雇主:花在訴訟上的律師費與時間,常常超過實際追回的金額,真正划算的是把風險擋在前端。
- 1對業務、採購、財務等高風險職位,建立 SOP 與雙重覆核機制,避免單點錯誤造成大額損失
- 2想向員工求償前,先評估能否舉證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及是否有與有過失因素
- 3保留異常事件處理紀錄、會議紀要、email 往來,作為釐清責任的客觀依據
- 4在工作規則或聘僱協議中明確界定職務責任範圍,避免事後對「應盡注意義務」各說各話
- 5高額損失優先透過商業保險(如僱主責任險、運送險、產品責任險)轉嫁,而非依賴員工求償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劉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勞專調字第50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自民國104年起受僱於原告,擔任資深管理師,兩造簽 有聘僱協議書。被告之工作內容包括:接單出貨、排程處理 、工廠生產問題與客戶窗口聯絡、跟催材料、產線、排程達 成客戶每月需求等,則被告之業務職掌為開發、訂單、出貨 、收款。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