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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5-05-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臺北地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林麗娟 訴訟代理人 王韋凱 被 告 郁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宇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福華大飯店( 下稱福華飯店)租賃1樓櫃位設置服飾專櫃(下稱系爭專櫃) ,銷售女用服飾,並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僱用伊為服飾銷售 員,約定伊每月底薪為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伊僅簽 員工保密合約書,並未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嗣系爭專櫃租賃 到期,被告規劃於113年1月31日撤櫃,卻未事先通知伊,即 將伊資遣,被告應依2個月薪資計算給付伊資遣費4,933元, 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伊。 (二)被告對伊提出「銷售營收額以20萬元為分界,20萬元以內, 伊可獲得2%作為業績獎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南地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30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兩造間訂立之 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在上訴人開設之飲料店從事早 班及晚班工作。因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延長被上訴人 之工作時間,卻分別按早班、晚班給付工資,致短少給付被 上訴人於延長工作時間工作之工資(下稱加班費)新臺幣( 下同)131,683元;且尚欠被上訴人110年6月之工資12,600 元、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19,461元,仍未給付,爰依系爭契 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短少給付之加班費131,683元、1 10年6月之工資12,600元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 8條第4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19,461 元。 ㈡上訴人於110年6月14日在被上訴人並無勞基法所定雇主得以 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下,向被上訴人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 表示,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 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59,219元;如本院認為被上訴 人前揭請求為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123條 - 臺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光欣即丹尼披薩美式餐飲 被上 訴 人 陳宜振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民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64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訴之變 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第4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準用之。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時原係請求:「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 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臺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9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9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萬20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一審減縮後),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二,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9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 士林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835元,及其中新臺幣57,382元自民 國113年5月17日起,其中新臺幣605,453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2,83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 - 屏東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號 給付薪資差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 - 橋頭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0,82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210,275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被告如 以新台幣630,8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78條民法第227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莊志鴻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2年5月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桃園市 政府環保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下稱環稽大隊,現改制為桃 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下同)蘆竹區中隊清潔隊員,並於10 4年9月14日清運垃圾完畢返回被告車廠內下車時,左腳滑落 受力(下稱系爭事故),致受有椎間盤突出位移(下稱系爭 傷害)之職業災害,被告另案起訴請求原告返還溢領薪資事 件中,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認定系爭傷害為職災 在案(下合稱系爭前案,如有特別區分時,各以系爭本院27 號案件、系爭高院27號案件稱之)。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崔蓮香、王興福各負擔百分之51、百分之49。 事實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準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另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 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李宗翰 被 告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賢 訴訟代理人 許君萍 桃園市○○區○○○○區○○○路00 張智尹 邵康蘋 張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7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7,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三「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乙○○、丙○○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三「資遣 費」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乙○○、丙○○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4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87條 - 彰化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臺北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各該月應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以新臺 幣伍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各期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各以新 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各期假執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5-2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㈠命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給付⒈超過本判決附表 三、四所示本息、⒉給付新臺幣1萬元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 起至110年11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㈡駁回杜思彤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㈢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㈠⒈部分,杜思彤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杜思彤新臺幣21萬4500元, 及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部分),由時尚運動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三分之二,餘由杜思彤負擔。 六、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時尚運動股份有限 公司如以新臺幣21萬45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5-05-2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汪滄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與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鍱德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汪滄洲新臺幣20萬5312元、美金 5萬2922.75元、人民幣5萬4000元,及均自民國111年4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汪滄洲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鍱德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汪滄洲負擔百分之 15,餘由鍱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汪滄洲依序以新臺幣6萬850 0元、新臺幣50萬9200元、新臺幣8萬18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鍱德股份有限公司如依序以新臺幣20萬5312元、新臺 幣152萬7615元、新臺幣24萬543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給付詹鈞成逾 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本息部分、㈡主文第三項命豐煜起 重工程有限公司發給詹鈞成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及㈠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詹鈞成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其餘附帶上訴、詹鈞成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詹鈞成負擔;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由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4,餘由詹 鈞成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6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66號 恢復僱傭關係
原判決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如附表期間及應給付金額欄所 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 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利息」欄所示之利息。 被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 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 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0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8號 損害賠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7條 - 高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光正 陳賢明 張新村 蔡慶山 蔣其昌 蘇山棱 葉柄根 林港平 簡俊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如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 示之日起分別受僱於上訴人電力通信處、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雲林區營運處、放射實驗室、新桃供電區營業處、台北北區營 業處、第一核能發電廠、基隆區營業處,被上訴人劉光正係擔 任電訊裝修員、被上訴人陳賢明、蔣其昌、蘇山棱、林港平係 擔任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張新村、葉柄根、簡俊毅係擔任線 路裝修員、被上訴人蔡慶山係擔任保健物理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TNHM·2025-05-27·111 年度 勞安上訴字第 12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安上訴字第1214號 過失致死等
原判決關於王葉貴美部分撤銷。 王葉貴美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王正男擔任文正財3號(000-0000)漁船之船長(船主為王 正男之母王葉貴美),且招募文正財3號漁船之船員,並在 該漁船上從事管理、指揮船員從事勞動,為該漁船之工作場 所負責人,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雇主。其明 知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第234條規定,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者, 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而依當時 客觀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然疏未注意切實要求並指 示船員在作業時須穿著救生衣。適於民國109年3月9日20時 許,在北緯22度56分、東經120度0分處(屬臺南市安平外海 ),船員林慶安未穿著救生衣,在文正財3號漁船上右船弦 走動搬運釣具之際,不慎落海。王正男及另名船員王明星( 王明星所涉過失致死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見狀 丟擲救生圈救援,然未救助成功,致林慶安溺水窒息死亡。 王正男、王明星因無法將林慶安拉上漁船,僅以繩索套住林 慶安,並通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稱海巡署)。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37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4號 給付薪資等
一、上訴駁回。 二、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三、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2,912元, 及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四、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99,386元,及自民國113年1 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被上訴人之其餘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六、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 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關 於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二十分之九,餘由被上訴人 負擔。 七、本判決主文第三、四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 如各以新臺幣12,912元、99,386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民法第86條民法第123條 - 新北地院·2025-05-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有關原告乙○○請求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其餘由原 告乙○○負擔;有關原告甲○○請求部分由原告甲○○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壹拾參元 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30條民法第71條 - 新北地院·2025-05-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7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 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6條民法第263條 - 彰化地院·2025-05-26·114 年度 勞小字第 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8號 給付年終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被告公司擔任司機 ,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其中本薪25,100元 ,專業津貼5,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績效獎金5,500元 。原告因112年7月19日上班途中發生通勤職災,向被告公司 請職災公傷病假。依被告公司於113年2月6日公告之112年年 終獎金發放說明(下稱系爭公告)第2條第1項記載「年資滿 一年以上者(不含工安專員及工安助理):三個月。」,而 原告至112年12月31日時年資已滿一年,應可請領3個月之年 終獎金共75,300元,然被告公司僅給付原告12,550元,經原 告向被告公司課長詢問後,得知年終獎金之計算係被告公司 人事以正常出勤時間計算,是被告公司將原告之公傷病假休 養期間扣除而為不利原告之行為,違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台勞動二字第14508號函而違法,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 司給付年終獎金之差額62,750元(計算式:75,300-12,550= 62,750元)。被告公司於113年12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時虛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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