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5-27

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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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486 條、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與報酬請求權)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薪資等款項,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91,202 元及自 114 年 3 月 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雇主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判命被告給付原告 91,202 元及法定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得以同額供擔保免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民法第 486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可推知爭點集中在「雇主拒絕受領勞務」是否構成受領遲延,以及勞工是否得請求該期間工資。實務上常見場景包括:雇主以口頭或 email 通知勞工「不用來上班」、「先休息一陣子」、「在家等通知」,但未依勞基法第 11、12、14 條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事後又主張該段期間勞工未出勤所以不給薪。依民法第 486 條與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僱用人因其他職業所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得扣除),雇主仍須給付該段期間工資。本案敗訴顯示雇主可能在未合法終止契約的情況下,片面拒絕勞工提供勞務,最終被法院認定須補發工資。

雇主該學到什麼

「叫員工先回家」是中小企業最常踩到的雷之一。許多雇主在勞資爭議升溫時,會先要求員工「不用來上班」、「停職等候調查」、「先休假」,以為這樣可以暫緩衝突,但在法律上這往往構成「受領勞務遲延」,雇主仍須給付該期間工資,而且無法從工資中扣除員工實際未出勤的工時。本案敗訴金額逾 9 萬元,反映此類爭議若拖延數月,雇主可能要補發數倍月薪。正確做法是:若懷疑員工有違紀情事,應依工作規則啟動正式調查程序,並以「停職留薪」或「調離原職」處理;若決定終止,應依勞基法第 11、12 條法定事由作成書面終止通知,並於終止日結清工資與資遣費。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禁止以口頭「先別來上班」處理勞資爭議;任何停止勞工提供勞務之決定,須以書面載明事由、期間與薪資處理方式。
  • 2需暫停員工職務時採「停職留薪」原則(薪資照給),並設定明確調查期間(建議不超過 30 日),避免被認定為受領遲延。
  • 3依勞基法第 11、12 條合法終止前,先完成書面警告、改善通知、調查報告等前置程序,並由 HR 與法務 review。
  • 4建立「拒絕受領勞務」風險意識訓練:對主管說明民法第 486、487 條,避免主管自行決定讓員工回家。
  • 5勞工提出勞務但雇主拒絕時,應立即發書面回函說明法律依據;若無依據,應安排勞工返回工作或結清資遣費。
建議連動檢視停職與調查程序主管法律意識訓練終止契約決策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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