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5-27

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4
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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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55 條(退休金給與標準)

台電多名電力技術人員主張退休金差額計算基礎錯誤,地院判勞工勝訴,高院維持原判駁回雇主上訴,雇主應補足退休金。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雇主須給付退休金差額並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脈絡可合理推論,雇主在計算退休金基數時,可能將部分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津貼或加給排除於平均工資之外,導致退休金核給金額低於勞工依勞基法第 55 條應領的水準。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把固定發放、與職務或勤務直接相關的給付(例如技術加給、勤務津貼、輪班費等)歸類為「恩惠性給與」或「非工資」,再用較低的基數核算退休金。此種做法在勞工人數眾多、年資長的國營或大型企業特別常見,因為金額累積後落差會被放大。一旦多名退休員工聯合起訴並提出薪資明細,法院通常會回到工資定義的本質——「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與「經常性給與」——逐項認定,雇主若無法證明該給付屬偶發或恩惠性質,敗訴風險極高。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爭議的核心,從來不是「公司有沒有付退休金」,而是「平均工資基數算對了沒有」。雇主應從制度面重新檢視所有薪資項目,明確區分工資與非工資,並在薪資結構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保持一致。對於長期、固定、與職務相關的給付,應預設視為工資並納入退休金基數,避免事後被法院重新認定後一次性補繳。對國營事業或大型企業而言,退休金爭議多半牽涉多人、跨年度,敗訴成本不只在金額,還包括後續同仁集體比照求償的連鎖效應。退休制度規劃時,應請勞動法專業律師或顧問檢視薪資項目分類,並保留每一項給付的設計理由與發放依據文件,作為未來訴訟的舉證基礎。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至少一次盤點所有薪資項目,逐項標註是否屬於勞基法工資定義,並留下書面分類依據
  • 2對於固定發放、與職務直接相關的津貼(技術加給、勤務津貼、輪班費),預設納入平均工資與退休金基數
  • 3建立退休金試算 SOP,由 HR 與財會雙重複核,並請員工於退休前確認試算明細
  • 4導入退休金準備金或勞退新制提繳的稽核機制,避免長年累積後一次性大額補繳
  • 5保存薪資結構設計文件與歷年薪資項目調整紀錄,作為爭議時的舉證依據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分類退休金基數試算工資定義審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光正 陳賢明 張新村 蔡慶山 蔣其昌 蘇山棱 葉柄根 林港平 簡俊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如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 示之日起分別受僱於上訴人電力通信處、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雲林區營運處、放射實驗室、新桃供電區營業處、台北北區營 業處、第一核能發電廠、基隆區營業處,被上訴人劉光正係擔 任電訊裝修員、被上訴人陳賢明、蔣其昌、蘇山棱、林港平係 擔任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張新村、葉柄根、簡俊毅係擔任線 路裝修員、被上訴人蔡慶山係擔任保健物理員。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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