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5-27

勞上易字第8號 損害賠償

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
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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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97 條(侵權時效)、第 148 條、第 217 條、第 227 條、第 334 條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案件涉及損害賠償,援引民法侵權、權利濫用、不完全給付、抵銷與過失相抵等規定。

判決結果本案為高院二審判決,主文摘錄資訊有限,但援引民法第 148、197、217、227、334 條等多項條款,顯示為損害賠償與抵銷之綜合爭議。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條文涵蓋廣泛: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時效 2 年)、第 148 條(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334 條(抵銷)、第 217 條(過失相抵)。實務上這類組合常見於兩種情境:第一,雇主主張勞工有侵害公司權益(洩漏業務機密、競業、損害公司財產)並以勞工應領薪資、資遣費為抵銷;第二,勞工請求加班費、資遣費,雇主反訴主張勞工違約並抵銷。雇主端常見錯誤是:抵銷主張時欠缺基礎事實證據、損害金額過度膨脹、未在 2 年侵權時效內主張、或以勞工的「微小過失」主張全額抵銷而被法院依過失相抵調整。

雇主該學到什麼

抵銷與損害賠償並非雇主對勞工的「萬能反擊工具」。民法第 197 條 2 年短期時效是常被忽略的陷阱——一旦雇主知悉損害與加害人超過 2 年,侵權請求權即消滅;第 148 條的權利濫用禁止與第 217 條的過失相抵,則讓法院得依職權調整賠償金額。雇主若想以抵銷對抗勞工請求,必須:第一,及時在時效內以書面主張(存證信函、起訴書);第二,損害金額有客觀計算依據(修復發票、第三方鑑價);第三,自身管理疏失也應誠實揭露,避免被法院以過失相抵大幅減縮。本案教訓是:抵銷主張要早、要有憑、要合理,不要把它當成壓低勞工請求的籌碼。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發現勞工造成公司損害時,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或公司內部紀錄)固定事證並通知勞工。
  • 2勞工侵權求償應於知悉後 2 年內以書面或起訴方式主張,避免逾時效。
  • 3抵銷金額須有客觀依據:發票、報價單、第三方鑑定報告,並於書面通知中明列計算式。
  • 4建立公司資產與機密管理 SOP,包含交接清冊、保密協議、競業條款,作為損害請求基礎。
  • 5主張損害賠償前先評估自身管理過失(教育訓練、督導不足)並預估過失相抵比例。
建議連動檢視損害賠償主張時效抵銷程序合規保密與競業條款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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