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5-26

勞小字第8號 給付年終獎金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8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8
日期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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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29 條(年終獎金性質)、勞基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補償)

司機因通勤職災請公傷病假,主張雇主將公傷病假期間扣除而少發年終獎金;法院駁回勞工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62,750 元年終獎金差額之訴,訴訟費用 1,000 元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就「年終獎金以實際出勤期間比例計算」之制度勝訴,但仍有制度面值得檢視之處。年終獎金在勞基法第 29 條的定位為「酬勞」,非經常性給與,雇主有制度設計空間,但前提是規則必須事前公告、明確且不違反勞動法令禁止規定。本案爭點在於「公傷病假是否應從年終獎金計算基礎中扣除」。雇主在 113 年 2 月 6 日公告之年終獎金發放說明明確記載「年資滿一年以上者:三個月」,並以實際出勤時間為計算基準,法院認其制度設計合法且事前公告,原告以行政院勞委會(82)台勞動二字第 14508 號函主張違法,未獲支持。常見地雷反而是:若公告規則模糊、計算方式未事前明示,或對職災勞工有歧視性待遇(例如僅就職災勞工扣除而其他事假未扣),即可能被認定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精神。

雇主該學到什麼

年終獎金、績效獎金、業績獎金等「非經常性給與」是勞資爭議的高頻區。雇主要保住制度設計彈性,關鍵在於三件事:第一,發放規則必須事前以書面公告(公告日期務必早於發放日),明確列出資格、計算公式、扣減事由;第二,扣減事由必須對所有勞工一致適用,不得針對職災、產假、育嬰留停勞工另設不利規定;第三,發放金額計算過程應留下試算表,可供員工查詢爭議時釐清。本案雇主勝訴關鍵在於「制度事前公告」與「按比例計算之一致適用」。建議雇主每年發放獎金前 60 日完成公告、由 HR 主管簽核版本,避免發完獎金才補制度導致訴訟風險。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年終獎金辦法每年發放前 60 日以書面公告,明列資格、月數、按出勤比例計算之公式。
  • 2公傷病假、產假、育嬰留停期間之獎金計算,採與其他假別一致原則,避免歧視性扣減。
  • 3保留每位員工年終獎金試算表,標明本薪、實際出勤日、扣減事由與最終金額,由員工簽收。
  • 4若以「實際出勤」為計算基礎,須在公告中明確定義「出勤」是否包含特休、國定假日、有薪病假。
  • 5勞資調解或訴訟時,主動提出公告日期、計算過程與相同假別他人比對表,舉證制度一致性。
建議連動檢視年終獎金辦法公告流程職災勞工獎金計算政策獎金試算紀錄保存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被告公司擔任司機 ,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其中本薪25,100元 ,專業津貼5,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績效獎金5,500元 。原告因112年7月19日上班途中發生通勤職災,向被告公司 請職災公傷病假。依被告公司於113年2月6日公告之112年年 終獎金發放說明(下稱系爭公告)第2條第1項記載「年資滿 一年以上者(不含工安專員及工安助理):三個月。」,而 原告至112年12月31日時年資已滿一年,應可請領3個月之年 終獎金共75,300元,然被告公司僅給付原告12,550元,經原 告向被告公司課長詢問後,得知年終獎金之計算係被告公司 人事以正常出勤時間計算,是被告公司將原告之公傷病假休 養期間扣除而為不利原告之行為,違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台勞動二字第14508號函而違法,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 司給付年終獎金之差額62,750元(計算式:75,300-12,550= 62,750元)。被告公司於113年12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時虛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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