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雇主應給付乙○○ 46,013 元及自 112 年 4 月 29 日起年息 5% 之利息;乙○○部分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8%、勞工負擔 92%;甲○○全案敗訴。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制規定無效)、第 247 條之 1(定型化條款)、勞基法第 24、84 條之 1。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加班費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出勤紀錄有沒有逐日記到分鐘、保存五年,員工要副本時給得出來。
- 2加班費基數有沒有把每月固定發、與工作連動的給付算進去(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
- 3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的加班費率是不是分開計算。
- 4責任制(《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有沒有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5變形工時(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項與第 30 條之 1)有沒有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話有沒有經勞資會議同意。
- 6補休是不是由員工自己選擇,期限到了沒休完有沒有折發加班費。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等款項,新北地院僅就乙○○部分判命雇主給付 46,013 元並附加利息,其餘請求及甲○○之請求均駁回。
本案雇主在加班費爭議上部分敗訴,從援引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之契約無效)、第 130 條(時效中斷)、第 247 條之 1(定型化契約條款),可推論本案爭點之一為:雇主可能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不利於勞工的條款(例如「加班需事前申請、未申請者不視為加班」、「月薪已含加班費」等定型化條款),被法院依民法第 71、247 條之 1 認定無效。法院最終判命雇主僅就部分加班費負給付責任(46,013 元,僅佔請求金額一小部分),顯示勞工的部分主張未獲採信,可能因時效抗辯(民法第 130 條,加班費請求權 5 年時效)或舉證不足而被駁回。雇主的問題在於:契約條款仍有違反強制規定之嫌、加班費計算或認定方式不夠嚴謹,導致部分加班費仍須補發。
本案雖然雇主僅小額敗訴,但提醒了兩個關鍵風險:第一,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能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常見如「月薪含加班費」、「加班需主管核章否則不算」、「責任制不算加班」等條款,多數在訴訟中被認定無效,雇主仍須補付加班費。第二,加班費請求權雖然只有 5 年時效(民法第 126 條短期時效),但勞工可分次主張、時效中斷,雇主不能依賴時效抗辯。建議雇主立即檢視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刪除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的條款;建立合理的加班申請與認列流程;對於主管職與責任制工作者,須符合勞動部公告「責任制適用工作者範圍」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同時建立加班費補發追溯機制,發現問題立即修正,避免累積為集體訴訟。
- 1檢視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刪除「月薪含加班費」、「未申請不算加班」等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之條款。
- 2加班採事前申請+事後確認雙軌制:員工事前申請、主管事後核章,未申請但實際加班且有出勤紀錄者仍應認列。
- 3責任制職務須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否則仍適用一般工時規定。
- 4建立加班費補發追溯 SOP:發現計算錯誤立即補發近 5 年差額,並書面通知員工避免時效中斷主張。
- 5每年由 HR 與律師檢視一次工作規則,確認條款符合最新勞基法與函釋,並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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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0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5-26
- 爭議主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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