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5-16

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31條勞基法第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日期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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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總額欄所示金 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原告、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 司依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表三總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31條勞基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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