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二審加重)。法院命雇主再給付 1,638,138 元及法定利息,認定雇主投保義務違反導致勞工老年給付損害應依民法第 227 條負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投保薪資申報義務)。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勞工請求雇主賠償勞保老年給付損害,二審改判雇主應再給付 163 萬餘元並加計利息,認雇主未依規定投保致勞工短少老年給付。
從判決主文「再給付 163 萬餘元」與案由「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觀察,本案爭點在於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投保、或以低於實際工資的投保薪資申報,導致勞工日後請領老年給付時,給付金額短少。依勞保條例第 11、14 條,雇主有為受僱勞工辦理投保並依實際薪資申報投保薪資的法定義務;違反者除被勞保局裁罰外,勞工得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雇主賠償其老年給付短少差額。本案雇主可能存在的錯誤包括:未替勞工投保、投保但低報薪資、薪資調整後未同步調整投保級距、或將薪資以「獎金」「津貼」名義拆分以規避高薪低報的查核,最終一次被法院命賠償六位數金額。
勞保投保不是「省成本」的空間,而是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長期風險。低報投保薪資的雇主,短期省下幾百元保費,但勞工退休、失能、死亡時,雇主將被請求補足差額,金額動輒上百萬元,且依民法第 229 條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本案 163 萬元的賠償只是單一勞工,若雇主長期對多名員工低報,潛在負債難以估算。建議雇主每年至少做一次「投保薪資稽核」:將員工實際月薪(含經常性給與)與勞保局投保級距比對,差距超過一級就立即調整;同時審視「獎金」「津貼」「車馬費」等項目是否屬於勞基法第 2 條所定之工資,依法應納入投保薪資計算。
- 1每年 1 月與 7 月(勞保調級時點)做全員投保薪資稽核,比對實際月薪與投保級距,差一級以上立即向勞保局申報調整。
- 2釐清「工資」與「非工資」邊界:經常性給與(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原則上屬工資,須納入投保薪資。
- 3新進員工到職當日即完成勞保、健保、就保、勞退提繳登記,避免「試用期不投保」的違法慣例。
- 4保留每位員工的薪資變動紀錄與投保調整紀錄至少 5 年,作為日後爭議的舉證基礎。
- 5委請會計師或勞動法顧問每年做一次合規健檢,重點檢視投保薪資、勞退提繳與加班費三大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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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0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5-20
- 爭議主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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