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5-20

勞上字第90號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0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20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0
日期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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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投保薪資申報義務)

勞工請求雇主賠償勞保老年給付損害,二審改判雇主應再給付 163 萬餘元並加計利息,認雇主未依規定投保致勞工短少老年給付。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二審加重)。法院命雇主再給付 1,638,138 元及法定利息,認定雇主投保義務違反導致勞工老年給付損害應依民法第 227 條負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主文「再給付 163 萬餘元」與案由「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觀察,本案爭點在於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投保、或以低於實際工資的投保薪資申報,導致勞工日後請領老年給付時,給付金額短少。依勞保條例第 11、14 條,雇主有為受僱勞工辦理投保並依實際薪資申報投保薪資的法定義務;違反者除被勞保局裁罰外,勞工得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雇主賠償其老年給付短少差額。本案雇主可能存在的錯誤包括:未替勞工投保、投保但低報薪資、薪資調整後未同步調整投保級距、或將薪資以「獎金」「津貼」名義拆分以規避高薪低報的查核,最終一次被法院命賠償六位數金額。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保投保不是「省成本」的空間,而是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長期風險。低報投保薪資的雇主,短期省下幾百元保費,但勞工退休、失能、死亡時,雇主將被請求補足差額,金額動輒上百萬元,且依民法第 229 條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本案 163 萬元的賠償只是單一勞工,若雇主長期對多名員工低報,潛在負債難以估算。建議雇主每年至少做一次「投保薪資稽核」:將員工實際月薪(含經常性給與)與勞保局投保級距比對,差距超過一級就立即調整;同時審視「獎金」「津貼」「車馬費」等項目是否屬於勞基法第 2 條所定之工資,依法應納入投保薪資計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 1 月與 7 月(勞保調級時點)做全員投保薪資稽核,比對實際月薪與投保級距,差一級以上立即向勞保局申報調整。
  • 2釐清「工資」與「非工資」邊界:經常性給與(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原則上屬工資,須納入投保薪資。
  • 3新進員工到職當日即完成勞保、健保、就保、勞退提繳登記,避免「試用期不投保」的違法慣例。
  • 4保留每位員工的薪資變動紀錄與投保調整紀錄至少 5 年,作為日後爭議的舉證基礎。
  • 5委請會計師或勞動法顧問每年做一次合規健檢,重點檢視投保薪資、勞退提繳與加班費三大紅線。
建議連動檢視勞保投保薪資稽核工資定義盤點勞退提繳合規檢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蕭耀聰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林㵄政應再給付上訴人蕭耀聰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 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 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蕭耀聰之其餘上訴、追加之訴及上訴人林㵄政之上訴 均駁回。 四、第一、二(含追加之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林㵄政負擔 百分之九十三,餘由上訴人蕭耀聰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林㵄政如以 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20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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