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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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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地院·2025-05-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工作職位為客 服專員,主要工作內容為向花蓮縣境內醫療機構銷售藥品。 惟被告自112年6月起即陸續以原告績效未達標為由,提出績 效改善計畫並要求原告達成,兩造於112年6月20日、同年8 月4日、同年9月11日進行改善面談,原告除於會議中明確提 出毛利率未達成目標係有非可歸責於己之因素外,亦請被告 提供必要之協助,更於同年8月22日寄送電子郵件予被告, 詳述除可增加拜訪客戶次數外,產品之價格競爭力始為客觀 上醫院採購之基礎,然被告未為任何改善,並未調降產品價 格,僅一昧召開改善會議,在產品價格高於競爭者,又無其 他更有利之產品誘因之情形下,原告自無法達成被告設定之 目標。詎被告公司於112年10月3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1項第5款,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通知資遣原告。原告亦 發現被告於績效改善期間,以人力資源網站招募相同職位、 相同工作內容,但薪資遠低於原告之後手員工。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苗栗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黎祝芳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間存有勞動契約關係: 原告自民國94年1月3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位在苗栗縣銅 鑼廠區擔任食品包裝員(技術員)職務,工作內容為負責驗米 、產品包裝出貨及廠區環境設施衛生清潔維護等事項,兩造 間成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於113年間每月薪資 為新臺幣(下同)27,470元。 ㈡、被告未給予原告特別休假,業已構成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14條第1項第6款違反勞動契約之終止契約事由: ⒈原告申請於113年5月3日特別休假遭拒: 原告於113年4月25日晚間看診後,排定於同年5月3日進行檢 查,遂於同年4月30日提出將於同年5月3日之特別休假申請 ,然遭所屬主管乙○○以上開休假申請未於7日前提出為由拒 絕,僅同意給予病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黃憶鄉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崧右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3,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92條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8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81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69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72,814 元、新臺幣22,6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宋柏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阮裕益即裕益機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兩造間勞動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8,912元(含積欠 工資38,650元、醫療費用75,577元、工資補償259,200元, 合計373,427元,扣除被告已交付15萬元及代繳工會保費44, 515元,請求178,9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至15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309條民法第310條 - 嘉義地院·2025-05-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180元,及如附表「短少金額」 欄之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欄位日期起均至清償日止, 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7,1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03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56條 - 士林地院·2025-05-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日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離職事 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橋頭地院·2025-05-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30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1,30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 - 彰化地院·2025-05-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依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847號民事確定 判決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29萬3,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債權存在,原 告聲請強制執行後,被告冠牌鋼鋁有限公司(下稱冠牌公司 )收受本院113年6月12日橋院雲113司執恭字第27991號執行 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時,否認被告王進興對被告冠牌 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 ,並於113年7月15日以民事聲明異議 狀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被告王進興對被告冠牌公司之薪 資債權是否存在不明,將致原告系爭債權有不能滿足之危險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確認利益。被告王進興為被 告冠牌公司法定代理人 且為唯一股東,此有冠牌公司申報 被告王進興之薪資支出及投保勞健保資料為證,堪認被告王 進興對被告冠牌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惟冠牌公司主張遭訴 外人柯克文訛詐數千萬元,公司幾近停擺、瀕臨破產邊緣, 導致冠牌公司無法給付王進興任何月薪。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5-21·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更一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5-21·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32號 給付工資等
:被申訴人違反性工法第7條規定成立及第21條規定成 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成立。又乙○○申訴甲○○涉違性工法 第21條規定一案,經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以112年7月24日 高市勞就字第1123601690A號審定結果,主文:被申訴人違 反性工法第21條規定成立。 六、本件爭點為(乙○○就行為①、②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原列 爭點㈠⒊、㈡⒊部分,因非本件審理範圍,逕予刪除): ㈠⒈甲○○於109年7月23日至110年7月22日使乙○○因孕留職停薪( 即行為①),有無違反性工法第7條規定之情事? ⒉乙○○依性工法第26條規定、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請求擇一 為有利之判決)、團體協約第41條第1項約定,請求甲○○ 賠償或給付上開期間之薪資及獎金,是否有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5-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69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9,69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桃園地院·2025-05-20·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96號 給付退休金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提繳如附表一「原審判准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 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變更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 16人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載之比例負擔。變更之訴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連帶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90號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蕭耀聰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林㵄政應再給付上訴人蕭耀聰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 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 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蕭耀聰之其餘上訴、追加之訴及上訴人林㵄政之上訴 均駁回。 四、第一、二(含追加之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林㵄政負擔 百分之九十三,餘由上訴人蕭耀聰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林㵄政如以 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20條民法第21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35號 給付工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912,947元,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9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苗栗地院·2025-05-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之僱傭關 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6,830元,及如附表所示遲延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2,774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1;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2項、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1,076,830 元、102,7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 苗栗地院·2025-05-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號 請求給付離職儲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55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5,5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5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 - 彰化地院·2025-05-16·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萬8,000元,及被告蔡清強自民國 114年2月20日起、被告林佳錞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7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108萬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5-05-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8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871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7122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專戶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被告負擔40%,餘由原告負擔 。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萬871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12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6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一編號3至10(D)欄位之金額,及各如該編 號(E)欄位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於每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及均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原 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捌元至原告設於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零伍佰伍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各以新 臺幣陸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繳超過新臺幣6,534 元至甲○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四、甲○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 之四,餘由甲○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 士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晨浩 被 上訴人 瑞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本院勞動庭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 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徵才網站知悉被上訴人招募人才,於 民國112年1月7日前往被上訴人之公司面試,應徵資深工程 師,面試後等待錄取通知。被上訴人竟以上訴人已高齡62歲 之事由於同年3月25日通知不予錄取。被上訴人所為已違反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稱中高齡就促法)第12條 規定,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上訴人損害。上訴 人所受損害為等待錄取期間112年1月7日至同年3月25日(2 月又19日)之薪資損害。
#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5-05-1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因勞動事件涉訟,原 告主張本件起訴時被告主營業所為彰化縣○○鎮○○○○路0號,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頁), 因此本院具有管轄權。 二、被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蔡思慧,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變 更登記為張詠舜,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可稽(本院卷第25 3頁),張詠舜於114年3月25日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33 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於本院雖改稱訴之聲明第一項以平均工資新臺幣(下同 )40,100元為基準計算後更改(本院卷第292頁)。惟其並 未計算各項請求之正確金額以為減縮,本院仍採用其原聲明 之金額,以維護其權益。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自112年2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總務人員,約定每 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2,100元(下稱系爭勞動契約)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4年9月8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加工部作業員 ,出勤時間為每週一至五,每日工作8小時,週休二日, 約定工資每月新臺幣(下同)37,100元(實領工資),自 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平均工資為56,868元【 計算式:(36,564元+93,829元+47,633元+66,567元+50,3 05元+46,310元)÷6月=56,868元】。原告於113年8月22日 因車禍(下稱系爭車禍)傷及腦部,需長期休養,於同年 11月4日應被告要求至被告處辦理留職停薪,被告要求原 告簽立傷病留職停薪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其上申 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記載「留職停薪期間將暫停該員之勞 工保險及團保,並將暫時停止勞工退休金之提撥。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 - 宜蘭地院·2025-05-14·114 年度 勞簡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3號 給付存款利息差額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0萬4,181元。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請 求被告給付29萬8,768元等情。經核,上述聲明之變更,僅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述說明,於法尚無不合,自 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於被告為編制內員工,並於104 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被告並因此依農會人事管理辦 法之規定為原告結清舊制年資,先行發給退休金計202萬6,8 63元,並以定期存單方式,儲存於被告信用部(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嗣後系統轉換而變更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稱系爭104年定期存款)。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8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劉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勞專調字第50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自民國104年起受僱於原告,擔任資深管理師,兩造簽 有聘僱協議書。被告之工作內容包括:接單出貨、排程處理 、工廠生產問題與客戶窗口聯絡、跟催材料、產線、排程達 成客戶每月需求等,則被告之業務職掌為開發、訂單、出貨 、收款。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536條 - 臺南地院·2025-05-1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78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99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6,76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3號 給付薪資差額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 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申請更正上訴人自民國 98年6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之投保薪額及薪資如附表四所 示。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48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5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51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