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臺南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74年5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24,000元,任職期間認真負責、堅守崗位,被告卻 於108年12月8日片面以原告侵占公款為由,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原告,並於同 年月12日將原告退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原告任職期 間並未有被告所指謫之侵占公款情事,亦未有其他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且原告於任職期間從未因前開 情事遭被告處以任何警告、記過或是減薪之情形,被告均 照常給付原告薪資,足以證明原告於任職期間之表現均屬 正常,並無任何問題。縱認原告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之行為,惟雇主須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 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 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原告於任職期間從未遭被告處以任何 警告、記過或是減薪等其他手段,即遭被告直接解僱,顯 然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比例性原則,實難認係合法 解僱,故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 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兩造間勞動契約應仍有效存在。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 - 高雄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9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108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1%,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10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宴年,嗣由丙○○接任之,而丙 ○○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勞訴卷第77頁、第85頁至第87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84-1條民法第247條 - 屏東地院·2025-06-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5-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8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 - 彰化地院·2025-06-1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5,27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5,279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5-06-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拾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被告負擔四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陸 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參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彰化地院·2025-06-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葉豐富應提撥新臺幣84,27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葉豐富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葉豐富如以新臺幣84,271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11·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6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以回復上訴人名譽。 (三)請求判決:(一)高苑科大應給付上訴人1,349,93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二)陳光進等15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0,00 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陳光進等15人中最後一位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陳光 進等15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 全國版半版面,刊登判決書有關侵害上訴人名譽權部分之 主文各壹日。(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就請求陳光進等15人連帶給付500,00 0元本息部分,於陳光進等15人中最後一位收受起訴狀繕 本前之遲延利息,未據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 )。 三、被上訴人則以: (一)高苑科大答辯:參酌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及第3項之規定,學校法人原則上由「董事長」為對外 之代表人,僅於「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 決議」時,始例外由「校長」代表學校。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新北地院·2025-06-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13年2月20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督導(後升為課長),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 ,113年6月升任課長,調薪為4萬5000元。於113年8月15日 ,被告公司協理楊政熹於被告公司line大群組傳送原告調職 訊息,因原告未依照公司表定排程至法國賞社區開會,將原 告降為督導,同年月18日,再將原告降為機動保全。原告即 表示拒絕接受被告之降薪、降職決定,於同年8月19日,被 告公司人員將原告退出被告公司line群組,並於隔日指派楊 督導與原告交接勤務,且要求原告簽署離職單,原告拒絕簽 署自願離職單,故原告最後工作日為113年8月19日,被告違 法調職,原告於113年8月19日、113年8月22日依據勞基法第 14條第1項第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資 遣費1萬577元、加班費26萬7479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458 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1條民法第71條 - 桃園地院·2025-06-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8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1,908元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各期新臺幣31,000元(第二項)、新臺幣1,908元( 第三項)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5-06-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1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75號 請求給付獎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李孟融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均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私立方濟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胡嘉強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1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由訴外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方濟高 級中學開設,僱用伊擔任教師,月薪新臺幣(下同)8萬元 。被上訴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核准自 111學年度起停止招收新生,為保障教職員工作權,提供「 方濟高級中學停招後教職員權益保障共約書」(下稱系爭共 約書)為保障方案。伊在110年12月1日簽署系爭共約書, 另在111年5月5日收受111學年度聘書,後於同年月13日不同 意續聘,並於同年7月底離職;被上訴人自應依照系爭共約 書第3條給付6個月慰助金共48萬元。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5-06-10·114 年度 勞上字第 4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6年5月8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 任CNC編程人員,雙方約定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8,000 元(下稱系爭契約)。嗣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王順顯於112年1 0月29日以LINE告知資遣伊,要求伊於同年月31日離職,惟 為符合預告期間規定,改以同年11月30日為最後工作日,並 於即日起不得使用上訴人電腦及機台,但需協助後手交接職 務,於同年10月31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 5款規定交付伊資遣預告通知書,表明將給付伊資遣費。詎 上訴人卻於112年11月21日突以伊無故破壞公司軟體及刪除 電腦重要資料,改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預 告終止系爭契約,然伊無前開行為,上訴人依該規定終止系 爭契約,並不合法。上訴人應給付伊30日預告工資5萬8,000 元,僅給付4萬6,288元,尚應給付1萬1,712元(5萬8,000元 -4萬6,288元=1萬1,712元),及應給付資遣費19萬0,353元 ,共20萬2,065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伊等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6-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民國111年7月20日起受僱被告擔任環境衛生安全事業 群工程師之職務,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萬元,113 年1月後薪水增加為6萬2,800元。主要工作內容為「鯨豚觀 察員」,藉由在海上施工現場即時監看或監聽(目視或被動 聲學監測)是否有鯨豚出沒,預警、作成目擊報告,並提供 開發單位減緩措施之建議,以避免海洋生物進入噪音高衝擊 區,減輕打樁作業噪音對鯨豚之影響。詎於112年5月13日, 原告於雲林允能風場執行鯨豚觀察員被動聲學監測任務時, 收錄到鯨豚出沒之音訊,監測期間各船亦有目擊記錄,惟經 當時天豐新能源(即開發商)之業主代表李貞瑩,為避免影 響工程進度,竟要求船上之被告職員(包含原告)不要通報 目擊事件,然當時僅有原告堅持提交符合實情之觀測報告。 而被告基於業主施壓,卻聲稱未目擊鯨豚出沒。事後,更有 於觀察記錄表單上偽造原告簽名之行為,此事原告另有提起 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㈡又原告因上述事件而遭被告冷凍,將近1年時間未給原告任何 工作,遑論上船進行被動監測。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5-06-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9年10月7日起受僱被告擔任廠長之職務,負 責處理被告工廠端之相關事務,諸如確認生產任務、協助生 產線之日常維護等,兩造並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 8萬3,000元(含本薪6萬5,400元、職務加給1萬1,600元、伙 食費3,000元、技術津貼3,000元)。又被告之實際營運係由 被告法定代理人謝馨嬁及總工程師林楓諺(即謝馨嬁之配偶 )全權負責,被告雖將原告掛名為總經理,然原告實質上並 未有任何獨立決策之權限,其工作內容仍需聽從謝馨嬁及林 楓諺等管理層指示,並為後續產線之安排,亦即就被告之決 策,係由謝馨嬁及林楓諺先行討論、決定後,原告依渠等指 令執行職務。而原告任職以來皆依被告指示完成業務,且無 任何違反被告人事規章,工作亦無重大失誤等情事,詎被告 於113年5月31日竟以「工作不適任」為由逕行解除原告之職 務,並於113年6月1日將原告健保予以退保。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35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6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松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淵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原為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53,377元,及自民事 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嗣原告於113年7月3日具狀變更上開聲明為如後所 示(見本院卷10第13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7條民法第179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36,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6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77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6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3,166元、6, 7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6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所有被告下合稱被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姓名):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資遣#職業災害性平法第7條性平法第26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37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31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90,1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0,3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 沅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沅承工程行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至原 告設在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沅承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冠沅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沅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萬 柒仟柒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第一項之假執行;被 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如各以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新臺幣 參仟參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各免為第二、三項之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4條職安法第25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67元, 及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 原告復職日止,每隔2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4,286元及自各該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提撥新臺幣24,684元至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原 告復職日止,按月提撥新臺幣2,1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0%,餘由原 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 司如各以新臺幣45,067元、新臺幣24,6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五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0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原 告 林凱楓 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9年4月2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摩斯 漢堡台中大甲店(下稱大甲店)及泰安北服務區店(下稱泰 安店)店長,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2,200元。詎 被告於113年4月23日因遭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泰安服務區(下 稱泰安服務區)商場管理人員查獲使用過期雞蛋,且雞蛋蛋 殼上打印之製造日期,與蛋箱上張貼之食品標示(下稱系爭 食品標示)不符,認伊為更換系爭食品標示之人,而有違反 被告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16條第4項第1款及被 告營運管理績效獎勵辦法(下稱系爭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 之情事,據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為由,於113年4 月24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3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93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88條 - 高雄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之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 貳元,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分別以新台幣貳萬柒仟肆 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546條 - 臺北地院·2025-06-0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貳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花蓮地院·2025-06-0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4,195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19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6-0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11號 清償債務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6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76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原 告 陳威佑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楊駿賢律師 被 告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ung 訴訟代理人 謝存恩律師 江孟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下同)100年12月1日起,擔任被告公司應用工 程師一職,負責提供技術方面與產品導入客戶端的支援,確 保產品能依需求及進度完成。被告於112年6月20日通知原告 進入會議室,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 定通知解僱原告,勞動契約將於同年6月30日終止,且告知 其電腦已被上鎖,要求原告簽署「勞動契約終止通知書」( 下稱系爭通知書),並禁止原告將系爭通知書帶回審閲,或 以電話向法律顧問諮詢解僱之適法性,更不讓原告離開現場 ,經此脅迫,原告只能簽署系爭通知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