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職災勞工請求補償,法院判沅承工程行、麗明營造、冠沅工程連帶給付 47,776 元,沅承工程行另須補提繳勞退並加付 3,304 元。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三家承攬與營造公司應連帶給付 47,77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沅承工程行另須補提繳勞退(按月 2,292 元)並給付 3,304 元,承擔約 5% 訴訟費用。
本案是典型營造業承攬鏈職災案件,援引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職安法第 5、6、25、34 條與民法第 184 條。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本案勞工於營造工地發生職災,法院認定沅承工程行為直接雇主,麗明營造為事業單位(總承攬人),冠沅工程為中間承攬人,三者依勞基法第 62 條與職安法第 25 條之承攬人連帶責任規定,須對職災勞工負連帶補償責任。雇主常見錯誤包括:層層轉包但未確認下游承攬人具備合格安全衛生設施、未依職安法第 26 條告知工地危害因素、未取得承攬人之安全衛生切結、未提繳勞退(沅承工程行另被命補提繳)。本案三層承攬人全部連坐,是營造業承攬鏈最常見的全敗結果。
營造業職災是雇主責任最容易「全部炸開」的場景。教訓是:勞基法第 62 條明定事業單位將業務交付承攬,如承攬人於該事業從事工作之勞工發生職災,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連帶負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責任。職安法第 25、26 條進一步要求事業單位於再承攬時應告知危害因素,並對承攬人設備、教育訓練負責。實務上,總承攬人即使在契約中約定「承攬人自負職災責任」,對勞工仍不生效力,事業單位仍須依法連帶賠償,事後再向承攬人求償。本案教訓是:營造業的職災風險不能用契約撇清,唯一的辦法是把工地安全做好、要求承攬人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俗稱雇補險)、定期稽核工地。沅承工程行另被命補提繳勞退,反映直接雇主同時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是雙重違規的典型案例。
- 1營造業總承攬人於發包前審查下游承攬人之雇主補償責任險、勞健保投保紀錄
- 2依職安法第 26 條於工程開工前書面告知承攬人工地危害因素並留簽收
- 3工地共同作業時依職安法第 27 條設置協議組織、巡視紀錄、教育訓練紀錄
- 4直接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按月足額提繳,工地工人不得遺漏
- 5職災發生時 24 小時內通報勞檢機關,並保存現場、設備、影像作為後續舉證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 沅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沅承工程行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至原 告設在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沅承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冠沅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沅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萬 柒仟柒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第一項之假執行;被 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如各以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新臺幣 參仟參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各免為第二、三項之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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