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06

營造工地職災,直接雇主工程行+總承攬營造公司+中間承攬工程公司三層承攬連帶賠 4.8 萬

一句「工地的事讓承攬商自己負責」,總承攬人依勞基法第 62 條對勞工仍要連帶賠償。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8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4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36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 · 2025-06-0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300 萬
本案連帶
51,080
重大事故風險
~150 萬
律師費
~50 萬
勞檢罰鍰
~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工地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三家公司都被列為被告:直接雇主工程行、總承攬營造公司(事業單位)、中間承攬工程公司。 勞工依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職安法第 5、6、25、34 條、民法第 184 條主張:三家公司應依勞基法第 62 條與職安法第 25 條承攬人連帶責任規定,對職災負連帶補償責任;另外,直接雇主工程行,並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足額提繳勞退,應補提繳。 114 年 6 月 6 日判決: - 直接雇主工程行、總承攬營造公司、中間承攬工程公司應連帶給付 47,776 元,及自 113 年 7 月 11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 直接雇主工程行應自 112 年 7 月 15 日起至 113 年 6 月 18 日止,按月提繳 2,292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 - 直接雇主工程行應給付 3,304 元,及自 113 年 7 月 11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三家連帶負擔 5% 關鍵在勞基法第 62 條與職安法第 25 條:總承攬人不能用契約「承攬人自負職災責任」撇清,對勞工仍要連帶賠償,事後再向承攬人求償。本案三層承攬人全部連坐,是營造業承攬鏈最常見的全敗結果。 工程行作為直接雇主,同時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這是雙重違規。本案金額不大但代表性極強:營造業職災 + 勞退低報的典型組合,任何工地老闆都可能踩到。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營造工地職災,三層承攬人全部連坐 + 直接雇主勞退補提

  • 勞基法第 62 條讓總承攬人對勞工連帶賠償,契約撇清無效
  • 職安法第 25、26 條要求事業單位告知危害並對承攬人設備負責
  • 重大職災另有刑事責任與勞檢罰鍰
  • 直接雇主勞退低報雙重違規,補提繳累積差額
勞資羅盤接手後

承攬商審查 + 危害告知 + 協議組織 + 勞退足額提繳,工地全鏈合規

  • 發包前審查下游承攬人的雇補險、勞健保紀錄
  • 工程開工前書面告知危害因素並留簽收
  • 工地共同作業設置協議組織、巡視、教育訓練紀錄
  • 直接雇主按月足額提繳勞退,工地工人不得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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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承攬商自負責任

是勞基法第 62 條讓事業單位連帶賠償,契約撇清對勞工不生效力。

不是 4.8 萬

是本案是小事故,重大職災會破百萬,加上刑事責任與勞檢罰鍰。

不是只賠職災

是直接雇主工程行同時被判勞退補提,雙重違規。

不是這次工程

是同樣承攬模式若用在其他工地,每次事故都是連帶賠償。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總承攬人發包前是否審查下游承攬人的雇主補償責任險與勞健保紀錄?
  2. 2工程開工前是否依職安法第 26 條書面告知承攬人危害因素並留簽收?
  3. 3工地共同作業是否設置協議組織、巡視紀錄、教育訓練紀錄?
  4. 4直接雇主是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按月足額提繳?
  5. 5職災發生時是否 24 小時內通報勞檢並保存現場?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次工地事故就是三層全敗連帶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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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三家承攬與營造公司應連帶給付 47,77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直接雇主工程行另須補提繳勞退(按月 2,292 元)並給付 3,304 元,承擔約 5% 訴訟費用。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59 條、勞基法第 62 條、職安法第 25 條、職安法第 26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職業災害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事故發生後有沒有在期限內通報,並留下紀錄。
  • 2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是不是按原領工資計算,津貼有沒有被漏掉。
  • 3有沒有書面的復工評估與工作內容調整安排。
  • 4危害告知、教育訓練、防護具與機械安全裝置的紀錄是否齊全。
  • 5承攬或派遣的作業場所,有沒有事前告知與共同作業協議。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59 條、勞基法第 62 條、職安法第 25 條、職安法第 26 條

職災勞工請求補償,法院判直接雇主工程行、總承攬營造公司、中間承攬工程公司連帶給付 47,776 元,直接雇主工程行另須補提繳勞退並加付 3,304 元。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典型營造業承攬鏈職災案件,援引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職安法第 5、6、25、34 條與民法第 184 條。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本案勞工於營造工地發生職災,法院認定工程行為直接雇主、營造公司為事業單位(總承攬人)、工程公司為中間承攬人,三者依勞基法第 62 條與職安法第 25 條之承攬人連帶責任規定,須對職災勞工負連帶補償責任。雇主常見錯誤包括:層層轉包但未確認下游承攬人具備合格安全衛生設施、未依職安法第 26 條告知工地危害因素、未取得承攬人之安全衛生切結、未提繳勞退(直接雇主工程行另被命補提繳)。本案三層承攬人全部連坐,是營造業承攬鏈最常見的全敗結果。

雇主該學到什麼

營造業職災是雇主責任最容易「全部炸開」的場景。教訓是:勞基法第 62 條明定事業單位將業務交付承攬,如承攬人於該事業從事工作之勞工發生職災,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連帶負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責任。職安法第 25、26 條進一步要求事業單位於再承攬時應告知危害因素,並對承攬人設備、教育訓練負責。實務上,總承攬人即使在契約中約定「承攬人自負職災責任」,對勞工仍不生效力,事業單位仍須依法連帶賠償,事後再向承攬人求償。本案教訓是:營造業的職災風險不能用契約撇清,唯一的辦法是把工地安全做好、要求承攬人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俗稱雇補險)、定期稽核工地。直接雇主工程行另被命補提繳勞退,反映直接雇主同時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是雙重違規的典型案例。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營造業總承攬人於發包前審查下游承攬人之雇主補償責任險、勞健保投保紀錄
  • 2依職安法第 26 條於工程開工前書面告知承攬人工地危害因素並留簽收
  • 3工地共同作業時依職安法第 27 條設置協議組織、巡視紀錄、教育訓練紀錄
  • 4直接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按月足額提繳,工地工人不得遺漏
  • 5職災發生時 24 小時內通報勞檢機關,並保存現場、設備、影像作為後續舉證
建議連動檢視營造業承攬管理工地安全衛生承攬鏈連帶責任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判決日期
2025-06-06
爭議主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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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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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4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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