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6-06

高雄地院判公司違法解僱賠 18 萬+每月 2.7 萬至復職日,每月薪水白付

一句「你明天不用來了」,可能讓公司每月付 2.7 萬到復職日,拖一年就是 40 萬白流。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5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487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 · 2025-06-0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30–250 萬
本案累積給付
180,132 + 月付
3 年薪資累積
~100 萬
利息(5%)
約 15 萬
律師費
約 40 萬
HR 出庭工時
約 1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月薪 27,470 元的員工被雇主解僱,主張解僱不合法,向高雄地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高雄地院於 114 年 6 月 6 日判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 180,132 元及自 113 年 7 月 11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 113 年 3 月 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之 5 日給付原告 27,470 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判決援引民法第 486、487、546、153 條。第 487 條最致命——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意即:雇主即便不讓員工進公司,仍要按月付薪水。 從停職日 113 年 3 月 1 日到判決日 114 年 6 月 6 日,已經一年多。每月 27,470 元連續付下來,光這部分就累積超過 40 萬。後面若再上訴、勞工不復職,金額持續攀升。 本案教訓非常清楚:解僱前必須確認事由、預告、資遣費、書面通知、送達五件事全部到位,否則就是「按月持續流血到復職」。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違法解僱被判確認僱傭存在,每月 2.7 萬付到復職,三年破百萬白流

  • 每月 2.7 萬付到復職日,一年 40 萬、三年破百萬
  • 民法第 487 條受領勞務遲延,員工不工作仍可請求工資
  • 訴訟費用全由雇主負擔,加上律師費 30–50 萬
  • 判決後員工要求復職,HR 與團隊長期管理壓力
  • 同類案件成為內部判例,其他被解僱員工跟進風險倍增
勞資羅盤接手後

解僱前五件事到位+PIP 績效改善+書面送達,每月白付薪水的惡夢不會發生

  • 解僱前由 HR 與法務共同檢核法定事由、預告、資遣費、書面通知
  • 解僱通知書面為之,明列依據條款、事實理由、生效日
  • 懲戒解僱於知悉違規 30 日內為之,並保留調查紀錄
  • 對「不適任」勞工先實施 PIP 績效改善計畫並留輔導紀錄與雙方簽收
  • 高爭議案件先評估和解可行性,避免按月給付至復職的長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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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18 萬

是每月 2.7 萬連帶給付到復職日,一年就 40 萬、三年破百萬。

不是「他績效不好」

是沒 PIP 績效改善計畫、沒書面警告,就構成違法解僱。

不是「他不來就算了」

是民法第 487 條啟動受領勞務遲延,員工不工作仍可請求工資。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公司類似被解僱員工聽聞後集體跟進的連鎖風險。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解僱前是否由 HR 與法務共同檢核法定事由、預告、資遣費、書面通知?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員工被解僱事由的書面事證?
  3. 3懲戒解僱是否在知悉違規事實 30 日內為之並保留調查紀錄?
  4. 4對「不適任」勞工是否先實施 PIP 績效改善計畫並留輔導紀錄與雙方簽收?
  5. 5高爭議案件是否先評估和解可行性?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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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全部敗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給付勞工 180,13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自 113 年 3 月 1 日起按月於每月 5 日給付 27,470 元至勞工復職之日止,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民法第 487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民法第 487 條

高雄地院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應給付 18 萬餘元及按月給付 27,470 元至復職日止,雇主全部敗訴。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典型的「不法解僱被判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付工資至復職」案件,援引民法第 486、487、546、153 條。雇主常見的錯誤是:以「不適任」、「績效不佳」、「業務縮減」為由口頭解僱,未依勞基法第 11 條程序辦理、未給預告期間、未發資遣費,且無書面解僱通知與事由說明。法院一旦認定終止不合法,雇主即陷入「按月給付工資至復職」的雙重風險——因為民法第 487 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本案每月 27,470 元 × 拖延月數,加上既已判定的 18 萬餘元,實際支出將遠超過原本應給的資遣費。

雇主該學到什麼

不法解僱是雇主最致命的錯誤,因為它不是「賠一筆錢結案」,而是「每月持續流血到復職為止」。教訓是:勞基法第 11、12 條對終止事由與程序有嚴格規定,第 11 條須有法定事由+預告+資遣費,第 12 條懲戒解僱須符合 30 日除斥期間、重大違規且不可期待繼續僱傭。任何口頭解僱、未具明事由的離職通知、未送達的解僱信,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法解僱。一旦被判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法第 487 條的「受領勞務遲延」會啟動,雇主即便不讓勞工進公司,仍要按月付薪。本案教訓是:解僱前一定要有完整檢核——事由是否符合法條、預告是否給足、資遣費是否試算、書面通知是否送達、勞動部裁罰風險是否評估,五項全勾才能簽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前由 HR 與法務共同檢核:法定事由、預告期間、資遣費試算、書面通知
  • 2解僱通知以書面為之,明列依據之勞基法條款、事實依據、生效日期
  • 3懲戒解僱(第 12 條)須於知悉違規事實 30 日內為之,並保留調查與通知紀錄
  • 4對「不適任」勞工應先實施 PIP 績效改善計畫,留下輔導紀錄與雙方簽收
  • 5高爭議案件先評估和解可行性,避免一旦敗訴須按月給付至復職的長期成本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程序合法性PIP 績效改善制度不法解僱風險評估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判決日期
2025-06-06
爭議主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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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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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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