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請求,法院僅判命雇主給付 24,934 元及法定利息,其餘請求駁回,勞工負擔 99% 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大致勝訴。雇主僅須給付勞工 24,934 元及自 113 年 6 月 22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 99% 由勞工負擔,雇主僅 1% 範圍敗訴。
本案雇主整體上獲得有利判決,僅在小額項目上敗訴,反映出在離職結算時可能漏發特定款項。從判決結果與相關法條(民法第 71 條強制禁止、第 88 條意思表示錯誤、第 92 條詐欺脅迫)可推論,勞工可能曾主張離職合意有瑕疵或被脅迫,但法院並未採信,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主請求被駁回。雇主仍須給付的 2.4 萬可能屬未結清的薪資、特休未休工資或勞退補提繳等小額項目。常見地雷反而是:很多雇主在勞工提出離職或合意終止時,急著辦離職手續,卻忽略最後一期薪資、未休特休工資、當月勞退提繳的結算,這些小金額即便不引發解僱無效爭議,仍會單獨成為敗訴點。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若能舉證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致,是雇主最安全的離職方式。本案勞工雖以民法第 88、92 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脅迫,但法院並未採信,足見只要雇主能呈現完整的協商過程、書面合意文件、雙方簽認紀錄,民法上的瑕疵主張很難翻盤。教訓是:合意終止仍需配合勞基法的離職結算義務——薪資結算到離職日、特休未休工資按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折發、勞退提繳到位、非自願離職證明若有需要也應發給。這些「程序面」的小事,不會影響合意終止的效力,但會成為敗訴的零頭。給雇主的啟示是:合意終止文件中順便加一句「雙方已就薪資、特休、勞退等各項給付確認結清無誤」,可大幅降低後續零碎請求。
- 1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須以書面為之,載明終止日期、給付項目、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 2離職結算單明列: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勞退提繳、退職金,並請勞工簽認
- 3特休未休工資依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按比例折發,於離職當期一併給付
- 4協商離職過程避免單獨面談無紀錄,盡量以 email、簽認文件留下協議軌跡
- 5合意書中明列「雙方就所有勞動權益已結清無誤」之拋棄條款,並要求簽名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3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93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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