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6-06

小額勞動訴訟,雇主一次輸資遣費 5.3 萬+勞退補提 6,773 元

一句「資遣費就照底薪算啦」,可能讓平均工資低估,連同勞退補提一次輸 6 萬。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6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 · 2025-06-0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50 萬/年
單件判決
~6 萬
單件律師費
~5 萬
單件 HR
~2 萬
年累積
~5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離職員工到士林地方法院走勞動簡易程序,主張公司資遣費少給、勞退少提,金額不大但結構完整——本金 53,166 元 + 勞退補提繳 6,773 元。 勞工只要查調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差額就一目了然。再核對資遣費的平均工資基礎是否包含全勤獎金、津貼、加給等經常性給與,差額也清楚。簡易程序門檻低、舉證壓力小,雇主很難翻盤。 114 年 6 月 6 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53,166 元,及自 114 年 5 月 16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撥 6,773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費用 1,660 元由被告負擔 660 元,加計判決確定翌日起年息 5% 利息,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 1、2 項得假執行,被告以 53,166 元、6,773 元預供擔保各得免假執行。 金額不大,但這就是中小企業最常面對的訴訟結構:金額低、簡易程序、舉證責任倒向雇主。一年遇到 3–5 件這種小額案件,就是 30–50 萬的法務成本。最該避免的不是「賠 5 萬」,而是「制度疏漏導致每隔幾個月就被告一次」。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小額勞動訴訟年遇 3–5 件,每件 6 萬,全年法務成本破 30 萬

  • 勞動事件法簡易程序門檻低、舉證倒置,雇主翻盤難
  • 單一員工 6 萬 + 訴訟費 + 律師費 + HR 工時,實質成本 12–15 萬
  • 年遇 3–5 件就是 30–50 萬的隱形法務成本
  • 勞動部備查違規紀錄連帶影響招標、補助
勞資羅盤接手後

年初一次薪資健檢 + 勞退級距校正,避免每幾個月被小額起訴

  • 每年初薪資項目盤點,把經常性給與納入提繳基數與平均工資
  • 使用勞動部試算工具試算資遣費,新舊制分別處理
  • 資遣前向勞保局查調勞退提繳明細,補足差額後再離職
  • 建立小額爭議內部處理 SOP,能調解就不要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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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5.3 萬

是勞動事件法簡易程序的低門檻讓每位離職員工都能告。

不是這次

是制度疏漏讓公司每幾個月就被告一次,年累積 30–50 萬法務成本。

不是只算資遣費

是勞退補提繳同時要補,個人專戶差額勞工查得到。

不是底薪基礎

是經常性津貼、獎金、加給都要納入平均工資與提繳基數。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每年初做一次薪資項目盤點,把經常性給與納入提繳基數?
  2. 2資遣費試算是否使用勞動部試算工具,新舊制分別處理?
  3. 3資遣前是否向勞保局查調該員勞退提繳明細?
  4. 4工資項目分類依據是否能在 3 分鐘內調出?
  5. 5是否有小額勞資爭議內部處理 SOP?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個離職員工就是下一個 6 萬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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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應給付勞工 53,166 元、法定遲延利息,並補提繳 6,773 元勞退至個人專戶,訴訟費用主要由雇主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1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1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1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1 條

雇主終止契約未給付資遣費並少提繳勞退,法院判命給付 53,166 元及補提繳 6,773 元至個人專戶。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金額不大但結構完整——本金資遣費或工資 53,166 元加上勞退補提繳 6,773 元,是典型「中小企業資遣未走完程序」的案件。判決書未逐條列出援引法條,但從主文同時涵蓋給付與提繳兩項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兩個環節同時失誤:一是契約終止時資遣費或預告工資計算不足,二是平日勞退提繳未依實際工資全額申報。實務上這類案件常見的背景是:雇主以為「加班費、伙食津貼、業績獎金」不算工資,所以勞退提繳級距偏低;契約終止時又以低於實際的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雙重低估之下產生差額。勞工只要查調個人專戶與請領單,差額一覽無遺,舉證難度很低。

雇主該學到什麼

小額判決最有警示性,因為金額不大、訴訟門檻低,勞工通常自己就能走完勞動事件法的簡易程序。教訓是:勞動事件法第 14 條規定勞工得就 50 萬元以下案件聲請適用簡易程序,雇主面對的是「快速、低成本、舉證責任倒置」的訴訟結構。本案雇主敗訴金額 53,166 元,但加上 6,773 元勞退補提繳、訴訟費用 1,660 元、自己的 HR 工時與律師費,實質成本可能超過 10 萬元。最該避免的不是「賠錢」,而是「制度疏漏導致每隔幾個月就被告一次」。建議所有中小企業每年初做一次薪資與勞退提繳的全面健檢,把所有經常性給與納入提繳基礎,並建立資遣檢核表,能省下的不只是判決金額,更是長期法遵成本。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初做一次薪資項目盤點,把經常性給與納入勞退提繳工資基礎
  • 2使用勞動部試算工具或 HR 系統試算資遣費,新舊制分別處理
  • 3資遣前向勞保局查調該員勞退提繳明細,補足差額後再辦離職
  • 4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工資舉證責任在雇主,平日即應建立工資項目分類紀錄
  • 5建立小額爭議內部處理 SOP,避免每件都走到法院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工資校正資遣費試算小額勞資爭議處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6
判決日期
2025-06-06
爭議主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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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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