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桃園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號 給付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洪靖雅 被 告 群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華 訴訟代理人 吳達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任職被告處,擔 任業務人員,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1,055元。後於 113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113年度第3季績效獎 金154,178元(下與第4季績效獎金合稱系爭獎金,如有特別 區分者則各以系爭Q3獎金、系爭Q4獎金稱之),惟同年12月 18日收到被告通知稱系爭Q3獎金之申請期限已過,要求原告 於113年度第4季一併申請。後於114年1月5日,被告再次告 知原告系爭Q3獎金申請期限已過,且不再發放該筆獎金,顯 見說法前後不一,且被告內部規章並無獎金申請時限之相關 條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 - 臺中地院·2025-06-1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1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5,504元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8,6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國雄 黎維鵬 吳榮德 鍾順耀 李蘊佶 邱聰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1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曾國雄、黎維鵬、吳榮德、鍾順耀、李蘊佶、邱聰 朝(下分稱其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分別自如 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日期受僱於上訴人,曾國 雄、黎維鵬、鍾順耀於新桃供電區營運處任職,吳榮德、李 蘊佶、邱聰朝於第一核能發電廠任職;曾國雄、黎維鵬、鍾 順耀之職級名稱為「線路裝修員」,吳榮德、李蘊佶之職級 名稱為「化學試驗員」,邱聰朝之職級名稱為「儀器修造員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上訴人 江俊益 王慶城 徐聰寶 譚雲清 謝燕忠 劉文山 黃國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江俊益、王慶城、徐聰寶、譚雲清、謝燕忠、劉文 山、黃國斌(下分稱其姓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分別自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欄所 示之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除徐聰寶為 檢驗員外,其餘為機械裝修員,均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之員工,並已於如附表「退休日」欄所示日期退休 並領取退休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四K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5-06-1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115號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鄧福麒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永平工商高級中等學 校 法定代理人 胡劍峯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 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短付薪資、學術研究費差額、及超鐘點 費共新臺幣(下同)47萬8471元(見本院卷第8頁);原審判 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短付薪資6萬4713元,而駁回上訴 人其餘之訴;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高雄地院·2025-06-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9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 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0條 - 嘉義地院·2025-06-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87,90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87,90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各提撥新臺幣306,162元至原告甲○○、原告乙○○之勞工退 休金帳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前,為原告甲○○、乙○○各預供擔保新臺幣394,069元後,得 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3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5-06-16·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陳棋宏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王麗貞 訴訟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偉倫律師 楊智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兩造因共同任職訴外人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巨騰 公司),並經派駐於中國大陸而認識結婚,兩造派駐於中國 大陸期間,原告年薪約為新臺幣(下同)120餘萬元,被告 則約為100萬元。嗣兩造於民國105年間返回臺灣,並於108 年6月24日共同出資開設弘爺漢堡早餐店,迄今業已開設3家 早餐店(即弘爺漢堡國光店、恩主公店,以及千樂堡早餐店 ),早餐店事業頗具規模成效。 ㈡又被告曾有一段失敗婚姻,對婚姻關係缺乏安全感,任何事 物均具有較強之控制欲,因此原告於結婚後,家中大小事務 皆係聽從被告安排指示,並將個人外派大陸工作之薪資,全 數交由被告管理,再按月向被告領取零用錢。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臺南地院·2025-06-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 - 臺南地院·2025-06-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6年7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臨時技術工,屬 一般所稱之公務機關臨時人員,於112年10月18日於被告所 屬財政稅務局臨時技術工任上退休,工作年資為46年3月又1 8天。於66年至70年初,因被告對所屬人員之投保作業紊亂 ,被告承辦人員疏失,於71年9月25日才加保勞工保險,違 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㈡原告於94年7月1日起改適用勞退新制,舊制工作年資自66年7 月1日起至94年6月30日(即勞退新制施行日之前一日)止,類 推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前 15年之工作年資(即66年7月1日至81年6月30日),每滿1年給 與2個基數,計30個基數(15年x2基數/年=30基數),超過15 年之工作年資部分(即81年7月1日至94年6月30日),每滿1年 給與1個基數,計13個基數,共計43個基數,以原告結算之 舊制退休金平均工資新臺幣(下同)26,400元計算,原告之舊 制退休金應為1,135,200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 新北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 伍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 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六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百分之三由上訴人負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68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2號 返還退休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603條民法第589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93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38,93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0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一「應補發退休 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74年5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24,000元,任職期間認真負責、堅守崗位,被告卻 於108年12月8日片面以原告侵占公款為由,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原告,並於同 年月12日將原告退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原告任職期 間並未有被告所指謫之侵占公款情事,亦未有其他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且原告於任職期間從未因前開 情事遭被告處以任何警告、記過或是減薪之情形,被告均 照常給付原告薪資,足以證明原告於任職期間之表現均屬 正常,並無任何問題。縱認原告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之行為,惟雇主須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 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 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原告於任職期間從未遭被告處以任何 警告、記過或是減薪等其他手段,即遭被告直接解僱,顯 然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比例性原則,實難認係合法 解僱,故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 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兩造間勞動契約應仍有效存在。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 - 高雄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9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108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1%,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10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宴年,嗣由丙○○接任之,而丙 ○○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勞訴卷第77頁、第85頁至第87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84-1條民法第247條 - 新北地院·2025-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8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 - 彰化地院·2025-06-1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5,27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5,279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5-06-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拾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被告負擔四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陸 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參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彰化地院·2025-06-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葉豐富應提撥新臺幣84,27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葉豐富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葉豐富如以新臺幣84,271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11·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6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以回復上訴人名譽。 (三)請求判決:(一)高苑科大應給付上訴人1,349,93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二)陳光進等15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0,00 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陳光進等15人中最後一位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陳光 進等15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 全國版半版面,刊登判決書有關侵害上訴人名譽權部分之 主文各壹日。(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就請求陳光進等15人連帶給付500,00 0元本息部分,於陳光進等15人中最後一位收受起訴狀繕 本前之遲延利息,未據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 )。 三、被上訴人則以: (一)高苑科大答辯:參酌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及第3項之規定,學校法人原則上由「董事長」為對外 之代表人,僅於「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 決議」時,始例外由「校長」代表學校。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新北地院·2025-06-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13年2月20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督導(後升為課長),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 ,113年6月升任課長,調薪為4萬5000元。於113年8月15日 ,被告公司協理楊政熹於被告公司line大群組傳送原告調職 訊息,因原告未依照公司表定排程至法國賞社區開會,將原 告降為督導,同年月18日,再將原告降為機動保全。原告即 表示拒絕接受被告之降薪、降職決定,於同年8月19日,被 告公司人員將原告退出被告公司line群組,並於隔日指派楊 督導與原告交接勤務,且要求原告簽署離職單,原告拒絕簽 署自願離職單,故原告最後工作日為113年8月19日,被告違 法調職,原告於113年8月19日、113年8月22日依據勞基法第 14條第1項第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資 遣費1萬577元、加班費26萬7479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458 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1條民法第71條 - 桃園地院·2025-06-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8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1,908元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各期新臺幣31,000元(第二項)、新臺幣1,908元( 第三項)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5-06-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1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75號 請求給付獎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李孟融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均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私立方濟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胡嘉強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1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由訴外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方濟高 級中學開設,僱用伊擔任教師,月薪新臺幣(下同)8萬元 。被上訴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核准自 111學年度起停止招收新生,為保障教職員工作權,提供「 方濟高級中學停招後教職員權益保障共約書」(下稱系爭共 約書)為保障方案。伊在110年12月1日簽署系爭共約書, 另在111年5月5日收受111學年度聘書,後於同年月13日不同 意續聘,並於同年7月底離職;被上訴人自應依照系爭共約 書第3條給付6個月慰助金共48萬元。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5-06-10·114 年度 勞上字第 4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6年5月8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 任CNC編程人員,雙方約定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8,000 元(下稱系爭契約)。嗣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王順顯於112年1 0月29日以LINE告知資遣伊,要求伊於同年月31日離職,惟 為符合預告期間規定,改以同年11月30日為最後工作日,並 於即日起不得使用上訴人電腦及機台,但需協助後手交接職 務,於同年10月31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 5款規定交付伊資遣預告通知書,表明將給付伊資遣費。詎 上訴人卻於112年11月21日突以伊無故破壞公司軟體及刪除 電腦重要資料,改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預 告終止系爭契約,然伊無前開行為,上訴人依該規定終止系 爭契約,並不合法。上訴人應給付伊30日預告工資5萬8,000 元,僅給付4萬6,288元,尚應給付1萬1,712元(5萬8,000元 -4萬6,288元=1萬1,712元),及應給付資遣費19萬0,353元 ,共20萬2,065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伊等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6-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民國111年7月20日起受僱被告擔任環境衛生安全事業 群工程師之職務,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萬元,113 年1月後薪水增加為6萬2,800元。主要工作內容為「鯨豚觀 察員」,藉由在海上施工現場即時監看或監聽(目視或被動 聲學監測)是否有鯨豚出沒,預警、作成目擊報告,並提供 開發單位減緩措施之建議,以避免海洋生物進入噪音高衝擊 區,減輕打樁作業噪音對鯨豚之影響。詎於112年5月13日, 原告於雲林允能風場執行鯨豚觀察員被動聲學監測任務時, 收錄到鯨豚出沒之音訊,監測期間各船亦有目擊記錄,惟經 當時天豐新能源(即開發商)之業主代表李貞瑩,為避免影 響工程進度,竟要求船上之被告職員(包含原告)不要通報 目擊事件,然當時僅有原告堅持提交符合實情之觀測報告。 而被告基於業主施壓,卻聲稱未目擊鯨豚出沒。事後,更有 於觀察記錄表單上偽造原告簽名之行為,此事原告另有提起 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㈡又原告因上述事件而遭被告冷凍,將近1年時間未給原告任何 工作,遑論上船進行被動監測。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5-06-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9年10月7日起受僱被告擔任廠長之職務,負 責處理被告工廠端之相關事務,諸如確認生產任務、協助生 產線之日常維護等,兩造並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 8萬3,000元(含本薪6萬5,400元、職務加給1萬1,600元、伙 食費3,000元、技術津貼3,000元)。又被告之實際營運係由 被告法定代理人謝馨嬁及總工程師林楓諺(即謝馨嬁之配偶 )全權負責,被告雖將原告掛名為總經理,然原告實質上並 未有任何獨立決策之權限,其工作內容仍需聽從謝馨嬁及林 楓諺等管理層指示,並為後續產線之安排,亦即就被告之決 策,係由謝馨嬁及林楓諺先行討論、決定後,原告依渠等指 令執行職務。而原告任職以來皆依被告指示完成業務,且無 任何違反被告人事規章,工作亦無重大失誤等情事,詎被告 於113年5月31日竟以「工作不適任」為由逕行解除原告之職 務,並於113年6月1日將原告健保予以退保。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