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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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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36,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6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77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6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3,166元、6, 7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6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所有被告下合稱被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姓名):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資遣#職業災害性平法第7條性平法第26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37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31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90,1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0,3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 沅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沅承工程行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至原 告設在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沅承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冠沅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沅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萬 柒仟柒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第一項之假執行;被 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如各以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新臺幣 參仟參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各免為第二、三項之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4條職安法第25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67元, 及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 原告復職日止,每隔2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4,286元及自各該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提撥新臺幣24,684元至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原 告復職日止,按月提撥新臺幣2,1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0%,餘由原 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 司如各以新臺幣45,067元、新臺幣24,6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五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0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原 告 林凱楓 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9年4月2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摩斯 漢堡台中大甲店(下稱大甲店)及泰安北服務區店(下稱泰 安店)店長,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2,200元。詎 被告於113年4月23日因遭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泰安服務區(下 稱泰安服務區)商場管理人員查獲使用過期雞蛋,且雞蛋蛋 殼上打印之製造日期,與蛋箱上張貼之食品標示(下稱系爭 食品標示)不符,認伊為更換系爭食品標示之人,而有違反 被告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16條第4項第1款及被 告營運管理績效獎勵辦法(下稱系爭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 之情事,據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為由,於113年4 月24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3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93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88條 - 高雄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之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 貳元,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分別以新台幣貳萬柒仟肆 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546條 - 臺北地院·2025-06-0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貳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花蓮地院·2025-06-0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4,195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19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6-0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11號 清償債務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6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76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原 告 陳威佑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楊駿賢律師 被 告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ung 訴訟代理人 謝存恩律師 江孟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下同)100年12月1日起,擔任被告公司應用工 程師一職,負責提供技術方面與產品導入客戶端的支援,確 保產品能依需求及進度完成。被告於112年6月20日通知原告 進入會議室,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 定通知解僱原告,勞動契約將於同年6月30日終止,且告知 其電腦已被上鎖,要求原告簽署「勞動契約終止通知書」( 下稱系爭通知書),並禁止原告將系爭通知書帶回審閲,或 以電話向法律顧問諮詢解僱之適法性,更不讓原告離開現場 ,經此脅迫,原告只能簽署系爭通知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6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6-04·114 年度 勞再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就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若經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 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6年度台再字第114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對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112年度 勞上字第15號(下稱前訴訟)判決聲明不服,於上訴期間內 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於113年7月 30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11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故本 院前審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2日送 達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上開最高法 院卷第93頁),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同 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專屬於 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 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
#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05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確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司執字第51892號執行命令 ,在附表所示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債權,於新 臺幣103,421元、新臺幣52,500元之範圍內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 - 嘉義地院·2025-06-03·114 年度 勞小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670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166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6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5-06-03·114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2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3,2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 - 臺北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保險業務員,被 告竟於民國112 年7 月28日以簡訊通知,因業績未達評量標 準及挖角同仁至訴外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公勝保經公司)任職故終止契約,然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合 ,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兩造 間契約非僱傭契約、終止亦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 仍存有契約關係當有爭執,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 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堪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511條 - 臺北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元,及自各期應給付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2號 給付工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 由被上訴人何佩芬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1月29日受僱於上訴人 ,負責公司內外工作,包含與客戶聯繫及員工管理等,上訴 人並為被上訴人投保勞保,兩造間為勞動契約,惟上訴人未 曾給付薪資,並於112年4月11日將被上訴人退保,未分配工 作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112年6月7日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經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無酬家屬關係,不需給付薪資而 調解不成立。被上訴人先位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起訴狀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依勞基 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薪資新臺幣(下 同)144萬0,680元,及依勞基法第14條準用第17條及勞工退 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 給付資遣費9萬3,921元、預告工資2萬5,793元,暨依勞基法 第1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7條 - 士林地院·2025-06-02·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6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彰化地院·2025-06-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
確認原告與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間之僱傭 關係均存在。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 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 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 前開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該給 付之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 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各期給付到期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如就已到期各期給付各以新臺幣伍萬陸 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8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應給 付原告林宣汶新臺幣106,344元、原告李思寧新臺幣136,091 元,及均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原告林宣汶部分,由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林宣 汶負擔;原告李思寧部分,由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李思 寧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如各以新台幣106,344元、136,091元 為原告林宣汶、李思寧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8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5-05-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捌佰零 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3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6條 - SCDV·2025-05-29·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思遠 呂佳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 被上訴人 亟光光復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 本院竹北簡易庭11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及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呂佳倫自民國102年4月 3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於被上訴人光復門市擔任眼鏡銷 售人員,嗣擔任被上訴人之新竹區區長,自111年7月以後雙 方約定上訴人呂佳倫每月工資,調整為底薪新臺幣(下同) 55,000元及業績抽成,上訴人王思遠自110年10月1日起受僱 於被上訴人,並於被上訴人設於新竹大遠百之專櫃擔任眼鏡 銷售人員,約定每月工資為底薪34,000元及業績抽成,且均 約定上訴人各月之工資於次月15日左右給付。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63條 - 桃園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兩造 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於兩造間即有爭執而不明確 ,則原告主觀上自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狀態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 態乃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 關係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程序上自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本聲明:㈠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5-05-29·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 次月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73,111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 撥新臺幣4,59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