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6-02

勞簡字第1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1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1
日期
2025-06-02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148 條、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第 38 條

勞工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訴全部遭法院駁回,訴訟費用 6,610 元由勞工負擔,雇主完封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6,610 元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工資結算與契約終止程序——勞工請求給付工資及其他項目全遭駁回,法院並未發現雇主有積欠或計算錯誤。從援引民法第 148 條(權利濫用、誠信原則)可合理推論,法院認為勞工主張缺乏事實基礎,甚至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本案雇主在程序上做對的關鍵是:完整的工資給付紀錄、簽收憑證、薪資結構清晰,使勞工事後翻案無從成立。常見地雷反而是:雇主薪資制度若混合「現金、匯款、實物給付」三種方式,或扣薪事由(遲到、瑕疵品、借款)未經書面同意,勞工事後就有空間主張「我沒收到全額」。本案雇主能完全勝訴,很可能是薪資全數匯款入戶、薪資明細逐月簽收、扣款項目均有員工書面同意。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爭議的勝負關鍵不在「有沒有給」,而在「有沒有留下紀錄」。教訓是: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規定勞工主張的工資項目,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證明非屬工資;同法第 38 條規定出勤紀錄推定為勞工同意之工時。雇主若沒有完整薪資明細、匯款紀錄、扣款同意書,幾乎不可能在訴訟中翻盤。本案雇主能讓勞工負擔 6,610 元訴訟費完全收場,代表平日制度建立得當:薪資全程匯款、薪資單採電子化雙向確認、特別扣款(如借款、損害賠償)皆有書面同意。對中小企業的啟示是:與其爭議發生後找律師救火,不如每月薪資作業確實留下三份證據——匯款紀錄、薪資明細簽收、扣款同意書,三者齊備就能讓 90% 的工資訴訟在初步審理階段就駁回。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工資全數以匯款方式給付,避免現金交付產生爭議
  • 2採用電子薪資單系統,要求員工每月線上確認,留下時間戳記
  • 3任何扣薪項目(借款、賠償、預支)皆須有員工事前書面同意
  • 4出勤紀錄保存至少 5 年,並與薪資系統工時項目逐月對帳
  • 5離職時開立完整離職清算單,列出最後工資、特休折算、勞退結清明細並請簽收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給付紀錄保存扣薪同意書制度電子薪資單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6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48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