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5-29

台南地院判公司補提繳勞退 16,744 元,雇主大致勝訴仍漏一筆

一句「勞退按本薪提就好」,可能被法院依分級表重算,全員 5 年補提繳集體爆雷。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179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 · 2025-05-2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200 萬(依集體規模)
本案補繳
16,744 元
全員 5 年補繳
~50–150 萬
HR 對帳工時
約 10 萬
勞動部裁罰
2–30 萬
律師費
約 5–1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離職員工向台南地院提起多項給付訴訟,包括資遣費、加班費等。雇主在大多數項目上守住法院檢驗,但勞工檢視長期勞退提繳金額時發現級距偏低,請求補提繳。 台南地院於 114 年 5 月 29 日判決:被告應提撥 16,744 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開設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雖然訴訟費用全部由原告負擔,代表雇主整體上仍是大致勝訴方,但這 16,744 元的補提繳,是雇主在勞退提繳工資申報上長期級距偏低的證據。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月提繳工資依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對照分級表認定。常見錯誤是:以本薪計算提繳而忽略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加班費;或勞工調薪後未即時調整勞退提繳分級。差額看似小,但乘以年數、乘以員工人數,集體訴訟金額可破百萬。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勞退級距長年偏低,5 年內全員追補加上勞動部裁罰,總成本破百萬

  • 本案 1.6 萬只是單人單期,全員乘 5 年可達百萬
  • 勞退條例第 31 條:未足額提繳致勞工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 勞動部裁罰(勞退條例第 53 條)按月罰鍰加重
  • 在職員工也可請求補提繳,影響整體勞退提撥成本
  • 訴訟雖小額仍要花 HR 工時、會計對帳、勞保局協調
勞資羅盤接手後

勞退級距半年體檢、調薪同步、津貼加給全納入,1.6 萬補提繳都不會發生

  • 每年 1 月、7 月由 HR 全員體檢勞退提繳工資對應級距
  • 工資總額計算納入全勤、伙食、加班費、績效獎金等經常性給與
  • 勞工調薪、職務異動當月即向勞保局更新提繳分級
  • 保留每月勞退提繳明細與薪資結構表至少 7 年
  • 離職前由 HR 與勞工核對最終提繳金額並簽收對帳單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1.6 萬

是全員乘以 5 年,集體補提繳金額可達百萬。

不是本薪而已

是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加班費都要計入提繳基準。

不是離職員工

是在職員工也能請求補提繳,連鎖風險不限離職。

不是這位敗訴的勞工

是勞退補提繳是訴訟中最容易勝訴的小額項目,每位員工都可能跟進。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每年 1 月、7 月定期檢視全員勞退提繳級距?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列出最近 1 年薪資調整與級距同步紀錄?
  3. 3全勤、伙食、加班費等是否計入勞退提繳工資基準?
  4. 4勞工調薪後是否在當月即向勞保局更新提繳分級?
  5. 5離職前是否由 HR 與勞工核對最終提繳金額並簽收對帳單?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雙方互有勝負,勞工主請求多遭駁回。雇主僅須補提繳 16,744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主要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1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1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後未足額提繳勞退,法院判命補提繳 16,744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其餘請求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雖然金額不大,但反映出雇主在勞工退休金提繳上的常見漏洞。從判決結果合理推論,雇主在計算月提繳工資時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以勞工實際每月工資總額對應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導致長期低報提繳基數。實務上最常見的兩個錯誤是:1)以本薪計算提繳,忽略全勤獎金、伙食津貼、加班費等屬於工資的給付;2)勞工調薪後未即時調整勞退提繳分級。即便最後爭議金額僅 16,744 元,雇主在訴訟中仍要被勞保局與法院依勞退條例第 31 條究責。勞退提繳金額看似小,但有時效計算問題,5 年內的差額勞工都可請求補提繳。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退提繳是「沉默的合規風險」——每月差幾百元,5 年下來就是數萬元的補繳責任,還會連動到資遣費試算。教訓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月提繳工資依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對照分級表認定;第 31 條更明定雇主未依法提繳,致勞工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本案勞工雖然在主請求上敗訴,但仍從勞退提繳項目拿回 1.6 萬,代表這是訴訟中「容易勝訴的小額項目」。雇主與其等被告再對帳,不如每年一次主動由 HR 與會計核對全公司勞退提繳分級,確認每位勞工的提繳基數對應實際薪資結構。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 1 月與 7 月定期檢視全員勞退月提繳工資,依分級表調整至實際薪資對應級距
  • 2工資總額計算須納入經常性給與(全勤、伙食、加班費、績效獎金等),不能只算本薪
  • 3勞工調薪、職務異動時,HR 即時通知勞保局調整提繳分級,避免事後補繳
  • 4保留每月勞退提繳明細與薪資結構表,至少保存 7 年以因應 5 年內請求權時效
  • 5離職前由 HR 核對最終提繳金額至離職日,並請勞工確認勞退個人專戶餘額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月提繳工資對帳工資範圍認定調薪後勞退分級調整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判決日期
2025-05-29
爭議主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需要完整內容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本資訊僅供參考,個案請找我們專人服務。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17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