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確認扣押勞工對雇主之薪資債權在 103,421 元、52,500 元範圍內存在,其餘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26%,原告負擔 74%。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2 條、民法第 482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第三人(雇主)對勞工薪資債權之扣押範圍發生爭議,高雄地院確認執行命令在 103,421 元與 52,500 元範圍內存在,其餘駁回。
本案為勞工的債權人對雇主聲請扣押勞工薪資,雇主作為第三人需於執行命令範圍內配合扣押給付。爭點在於「雇主對勞工究竟尚積欠多少薪資」——若雇主對勞工的給付義務範圍說不清,債權人就會提起「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之訴」要求釐清。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在薪資結構、給付紀錄上未能一次提出完整對帳資料,導致部分金額被法院認定確實仍積欠,部分則因雇主舉證得宜而予以駁回。勞基法第 2 條對工資定義(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與民法第 482 條僱傭契約對價關係,是法院判定金額的核心依據。本案的教訓是:薪資紀錄不只是給勞工看的,也可能被法院或執行處要求作為第三人扣押的計算基礎。
雇主在收到執行命令時,常因「不確定自己對員工欠多少」而被拖入訴訟。教訓是:薪資結構與給付紀錄必須隨時可查,包括本薪、加班費、獎金、預支、扣款、勞健保自付額等每一項都要分項列示。當第三方(如法院執行處、銀行)來函要求說明時,應於收文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回覆扣押範圍與目前對勞工的給付義務金額。本案雇主能在 74% 部分獲駁回,多半是針對債權人主張的某些工資項目(如未實現的獎金、有條件給付)成功舉證不屬於勞基法第 2 條的工資範圍。給雇主的啟示是:把「工資」與「非工資給付」清楚分流,未來不論是計算資遣費、退休金、或應對扣押令,都能少掉許多爭議。
- 1薪資結構文件化:本薪、加班費、獎金、津貼分項列示,每月薪資單留存 5 年
- 2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後 10 日內以書面回覆扣押範圍與目前應付金額
- 3清楚區分「經常性給與(工資)」與「恩惠性給與(非工資)」,避免日後爭議
- 4薪資預支、借款等扣款項目應有書面協議與每月對帳簽收紀錄
- 5建立薪資爭議查核表:本薪、變動薪、津貼、扣款、結清項目逐項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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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6-04
- 爭議主題
- 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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