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6-03

勞訴字第1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日期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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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勞基法第 12 條、民法第 487 條、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

雇主違法終止契約被判命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按月給付 93,000 元薪資與提繳 5,796 元勞退直至復職前一日。

判決結果雇主重大敗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須補發 42,500 元並按月給付 93,000 元薪資、提繳 5,796 元勞退直至勞工復職,訴訟費用全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雇主最不樂見的判決類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勝訴。法院認定雇主違法終止契約,效力溯及自始無效,因此自終止日(112 年 12 月)起至勞工復職前一日止,雇主仍負有給付薪資(93,000 元/月)與提繳勞退(5,796 元/月)的義務。這代表訴訟期間每拖一個月,雇主就要再付 9.8 萬餘元,而且勞工無須提供勞務(民法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規則)。雇主犯錯的核心是:終止契約時所援引的勞基法第 11 條事由舉證不足,或第 12 條懲戒解僱程序未走完。常見錯誤包括:不能勝任未經改善程序、業務減縮無客觀證據、懲戒解僱未開人評會、未在知悉日起 30 日內處分(勞基法第 12 條第 2 項除斥期間)。本案訴訟從 112 年底拖到 114 年 6 月,光是補發工資就超過 160 萬元,是企業最痛的判決結果之一。

雇主該學到什麼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是勞動訴訟中最致命的判決,因為它把「過去 + 未來」的薪資負債一次綁定。教訓是: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的終止程序,必須在動手前全部跑過一遍——終止事由的客觀證據、解僱最後手段性、預告期間、懲戒則須符合工作規則並開人評會。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更規定,勞工就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法院得命雇主先繼續給付工資並提繳勞退,等於訴訟還沒打完,雇主就要先付錢。本案勞工月薪 93,000 元、訴訟期間 18 個月,等於僅補發工資項目就要 167 萬元,加上勞退與訴訟費用,總成本超過 180 萬。任何資遣與懲戒解僱前,務必走「人評會 + 書面紀錄 + 律師審閱」三步驟,不要省這幾萬元的法務成本。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懲戒解僱前召開人評會,書面記錄事證、討論過程、決議內容並請參與人簽名
  • 2勞基法第 12 條解僱須在知悉違規日起 30 日內為之,超過除斥期間即失效
  • 3不能勝任款資遣須有 PIP 改善計畫、改善期紀錄、調職或輔導措施
  • 4解僱通知書由勞動律師審閱,明確記載終止事由、法律依據、生效日
  • 5訴訟期間考量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風險,必要時與勞工協商和解避免長期負債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程序審查人評會制度勞動事件法定暫時狀態處分風險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元,及自各期應給付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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