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5-06-04

勞再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4 年度 勞再字第 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再字第 1
日期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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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再審事由);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

勞工就確認僱傭關係案件提起再審,原二審勞工敗訴,最高法院認上訴不合法駁回,再向二審法院提再審亦遭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再審之訴駁回,原確定判決(雇主勝訴)維持。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三審均勝訴,常見地雷反而出現在「勝訴後的後續管理」。許多雇主在一審或二審勝訴後即放鬆,未注意:第一,勞工仍可能提起上訴或再審,相關證據與內部紀錄須持續完整保存至判決確定後5年;第二,原確定判決中認定的事實會對雇主未來類似案件產生影響,HR應留存判決書並更新工作規則;第三,再審之訴有30日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500條),勞工會密切計算送達日,雇主應確認送達證書齊全。本案能在再審程序中勝出,顯示雇主訴訟代理與內部證據鏈穩固,這是反例提醒:訴訟不是一審結束就結束,須有長期作戰準備。

雇主該學到什麼

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是雇主訴訟風險最高的類型之一。一旦敗訴,不僅須回復僱傭關係,還須補發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的全部工資(民法第487條),加上勞健保補繳、勞退補提繳,動輒上百萬。本案雇主三審皆勝,反映其在初始解僱決定階段就做對:解僱事由具體、程序合法、文件齊全、見證人到位。從此案可學到:解僱決定的「初心一念」決定了未來5年的訴訟成敗。HR應建立「解僱決策審查表」,由HR、法務、用人主管、總經理四方會審後方可發出解僱通知,並全程留存內部討論紀錄與簽核文件。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決策由HR、法務、用人主管、總經理四方會審,並留存會議紀錄與簽核單
  • 2解僱相關證據(違紀紀錄、警告書、調查報告、見證人陳述)保存至判決確定後5年
  • 3收到法院文書當日由HR或法務登錄案件管理表,並計算上訴/再審期間
  • 4判決確定後召開內部復盤會議,更新工作規則與HR SOP
  • 5對相同職類員工建立「解僱判例知識庫」,避免重蹈覆轍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決策審查機制訴訟文件保存期限判決後內部復盤制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就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若經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 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6年度台再字第114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對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112年度 勞上字第15號(下稱前訴訟)判決聲明不服,於上訴期間內 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於113年7月 30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11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故本 院前審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2日送 達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上開最高法 院卷第93頁),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同 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專屬於 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 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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