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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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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高雄分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7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82年8月24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 自110年7月1日起派駐三多分行,月薪新臺幣(下同)69,77 7元(下稱系爭勞動契約)。詎被上訴人於112年1月13日以 伊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為由,依被上訴人從業人員獎懲辦法( 下稱系爭獎懲辦法)第11條第15款規定記伊二大過,並於同 年月30日,依被上訴人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11 條第1項第8款、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通知伊於同年月31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然伊並未 違反工作規則,且被上訴人主張之違規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1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3,6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9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15,951元,及其中503,64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其中206,310元自114年3月27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 暨陳報說明狀(下稱甲書狀,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89頁)繕 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06,000元自114年5月2日民事擴張訴之 聲明暨陳報說明狀(下稱乙書狀,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57頁 )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20條 - 彰化地院·2025-06-18·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 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3年 度勞簡上字第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判決時確定,再審原告於1 13年10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於113年1 1月14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尚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則其 所提再審之訴,即與上開規定相符。 二、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就證人魏靜兒及蔡佳橞之證詞斷章取義,且就 證人李彥柏、趙恩伶在第一審之證詞、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 決所提上附表1、上附表2、上證12及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 審理中一再說明之輪班制度及經驗定則,均漏未斟酌,而有 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得據以提起再審 之訴,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再審被告之本訴,暨反 訴部分,命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其利息 等情,並聲明:本訴部分:㈠原確定判決廢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0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2,521元,及自民國114年 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46,67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8,520元,其中3,08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82,52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6,67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13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48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49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65元,餘由 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5,4 80元(第一項)、新臺幣4,494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69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0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96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號 給付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洪靖雅 被 告 群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華 訴訟代理人 吳達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任職被告處,擔 任業務人員,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1,055元。後於 113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113年度第3季績效獎 金154,178元(下與第4季績效獎金合稱系爭獎金,如有特別 區分者則各以系爭Q3獎金、系爭Q4獎金稱之),惟同年12月 18日收到被告通知稱系爭Q3獎金之申請期限已過,要求原告 於113年度第4季一併申請。後於114年1月5日,被告再次告 知原告系爭Q3獎金申請期限已過,且不再發放該筆獎金,顯 見說法前後不一,且被告內部規章並無獎金申請時限之相關 條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 - 高雄地院·2025-06-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9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 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0條 - 嘉義地院·2025-06-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87,90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87,90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各提撥新臺幣306,162元至原告甲○○、原告乙○○之勞工退 休金帳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前,為原告甲○○、乙○○各預供擔保新臺幣394,069元後,得 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3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5-06-16·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陳棋宏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王麗貞 訴訟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偉倫律師 楊智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兩造因共同任職訴外人巨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巨騰 公司),並經派駐於中國大陸而認識結婚,兩造派駐於中國 大陸期間,原告年薪約為新臺幣(下同)120餘萬元,被告 則約為100萬元。嗣兩造於民國105年間返回臺灣,並於108 年6月24日共同出資開設弘爺漢堡早餐店,迄今業已開設3家 早餐店(即弘爺漢堡國光店、恩主公店,以及千樂堡早餐店 ),早餐店事業頗具規模成效。 ㈡又被告曾有一段失敗婚姻,對婚姻關係缺乏安全感,任何事 物均具有較強之控制欲,因此原告於結婚後,家中大小事務 皆係聽從被告安排指示,並將個人外派大陸工作之薪資,全 數交由被告管理,再按月向被告領取零用錢。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 伍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 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六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百分之三由上訴人負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68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2號 返還退休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603條民法第589條民法第179條 - 臺南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王志成、金佳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25,98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王志成、金佳蓉連帶負擔58%,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志成、金佳蓉如以新臺幣2 ,025,9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2條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 - 高雄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9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108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1%,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10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宴年,嗣由丙○○接任之,而丙 ○○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勞訴卷第77頁、第85頁至第87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84-1條民法第247條 - 屏東地院·2025-06-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5-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8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6-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拾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被告負擔四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陸 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貳佰參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5-06-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13年2月20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督導(後升為課長),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 ,113年6月升任課長,調薪為4萬5000元。於113年8月15日 ,被告公司協理楊政熹於被告公司line大群組傳送原告調職 訊息,因原告未依照公司表定排程至法國賞社區開會,將原 告降為督導,同年月18日,再將原告降為機動保全。原告即 表示拒絕接受被告之降薪、降職決定,於同年8月19日,被 告公司人員將原告退出被告公司line群組,並於隔日指派楊 督導與原告交接勤務,且要求原告簽署離職單,原告拒絕簽 署自願離職單,故原告最後工作日為113年8月19日,被告違 法調職,原告於113年8月19日、113年8月22日依據勞基法第 14條第1項第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資 遣費1萬577元、加班費26萬7479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458 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1條民法第71條 - 桃園地院·2025-06-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8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1,908元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各期新臺幣31,000元(第二項)、新臺幣1,908元( 第三項)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10·114 年度 勞上字第 4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6年5月8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 任CNC編程人員,雙方約定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8,000 元(下稱系爭契約)。嗣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王順顯於112年1 0月29日以LINE告知資遣伊,要求伊於同年月31日離職,惟 為符合預告期間規定,改以同年11月30日為最後工作日,並 於即日起不得使用上訴人電腦及機台,但需協助後手交接職 務,於同年10月31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 5款規定交付伊資遣預告通知書,表明將給付伊資遣費。詎 上訴人卻於112年11月21日突以伊無故破壞公司軟體及刪除 電腦重要資料,改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預 告終止系爭契約,然伊無前開行為,上訴人依該規定終止系 爭契約,並不合法。上訴人應給付伊30日預告工資5萬8,000 元,僅給付4萬6,288元,尚應給付1萬1,712元(5萬8,000元 -4萬6,288元=1萬1,712元),及應給付資遣費19萬0,353元 ,共20萬2,065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伊等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6-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民國111年7月20日起受僱被告擔任環境衛生安全事業 群工程師之職務,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萬元,113 年1月後薪水增加為6萬2,800元。主要工作內容為「鯨豚觀 察員」,藉由在海上施工現場即時監看或監聽(目視或被動 聲學監測)是否有鯨豚出沒,預警、作成目擊報告,並提供 開發單位減緩措施之建議,以避免海洋生物進入噪音高衝擊 區,減輕打樁作業噪音對鯨豚之影響。詎於112年5月13日, 原告於雲林允能風場執行鯨豚觀察員被動聲學監測任務時, 收錄到鯨豚出沒之音訊,監測期間各船亦有目擊記錄,惟經 當時天豐新能源(即開發商)之業主代表李貞瑩,為避免影 響工程進度,竟要求船上之被告職員(包含原告)不要通報 目擊事件,然當時僅有原告堅持提交符合實情之觀測報告。 而被告基於業主施壓,卻聲稱未目擊鯨豚出沒。事後,更有 於觀察記錄表單上偽造原告簽名之行為,此事原告另有提起 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㈡又原告因上述事件而遭被告冷凍,將近1年時間未給原告任何 工作,遑論上船進行被動監測。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36,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6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77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6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3,166元、6, 7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 沅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沅承工程行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至原 告設在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沅承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冠沅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被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沅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萬 柒仟柒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第一項之假執行;被 告林承德即沅承工程行如各以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貳元、新臺幣 參仟參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各免為第二、三項之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4條職安法第25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3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93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88條 - 高雄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之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 貳元,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分別以新台幣貳萬柒仟肆 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546條 - 高雄地院·2025-06-0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11號 清償債務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6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76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6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