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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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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院·2025-06-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6年7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臨時技術工,屬 一般所稱之公務機關臨時人員,於112年10月18日於被告所 屬財政稅務局臨時技術工任上退休,工作年資為46年3月又1 8天。於66年至70年初,因被告對所屬人員之投保作業紊亂 ,被告承辦人員疏失,於71年9月25日才加保勞工保險,違 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 ㈡原告於94年7月1日起改適用勞退新制,舊制工作年資自66年7 月1日起至94年6月30日(即勞退新制施行日之前一日)止,類 推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前 15年之工作年資(即66年7月1日至81年6月30日),每滿1年給 與2個基數,計30個基數(15年x2基數/年=30基數),超過15 年之工作年資部分(即81年7月1日至94年6月30日),每滿1年 給與1個基數,計13個基數,共計43個基數,以原告結算之 舊制退休金平均工資新臺幣(下同)26,400元計算,原告之舊 制退休金應為1,135,200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93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38,93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84號 給付職災補償等
被告蔡岳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07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蔡岳霖負擔1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蔡岳霖如以新臺幣5萬4,07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 臺北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0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一「應補發退休 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王志成、金佳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25,98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王志成、金佳蓉連帶負擔58%,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志成、金佳蓉如以新臺幣2 ,025,9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2條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 - 臺南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74年5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24,000元,任職期間認真負責、堅守崗位,被告卻 於108年12月8日片面以原告侵占公款為由,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原告,並於同 年月12日將原告退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原告任職期 間並未有被告所指謫之侵占公款情事,亦未有其他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且原告於任職期間從未因前開 情事遭被告處以任何警告、記過或是減薪之情形,被告均 照常給付原告薪資,足以證明原告於任職期間之表現均屬 正常,並無任何問題。縱認原告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之行為,惟雇主須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 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 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原告於任職期間從未遭被告處以任何 警告、記過或是減薪等其他手段,即遭被告直接解僱,顯 然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比例性原則,實難認係合法 解僱,故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 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兩造間勞動契約應仍有效存在。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 - 屏東地院·2025-06-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6-1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5,27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5,279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6-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葉豐富應提撥新臺幣84,27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葉豐富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葉豐富如以新臺幣84,271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 臺南地院·2025-06-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5-06-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9年10月7日起受僱被告擔任廠長之職務,負 責處理被告工廠端之相關事務,諸如確認生產任務、協助生 產線之日常維護等,兩造並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 8萬3,000元(含本薪6萬5,400元、職務加給1萬1,600元、伙 食費3,000元、技術津貼3,000元)。又被告之實際營運係由 被告法定代理人謝馨嬁及總工程師林楓諺(即謝馨嬁之配偶 )全權負責,被告雖將原告掛名為總經理,然原告實質上並 未有任何獨立決策之權限,其工作內容仍需聽從謝馨嬁及林 楓諺等管理層指示,並為後續產線之安排,亦即就被告之決 策,係由謝馨嬁及林楓諺先行討論、決定後,原告依渠等指 令執行職務。而原告任職以來皆依被告指示完成業務,且無 任何違反被告人事規章,工作亦無重大失誤等情事,詎被告 於113年5月31日竟以「工作不適任」為由逕行解除原告之職 務,並於113年6月1日將原告健保予以退保。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35條 - 橋頭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6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所有被告下合稱被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姓名):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資遣#職業災害性平法第7條性平法第26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37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0,31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90,1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70,3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67元, 及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 原告復職日止,每隔2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4,286元及自各該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提撥新臺幣24,684元至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原 告復職日止,按月提撥新臺幣2,1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0%,餘由原 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 司如各以新臺幣45,067元、新臺幣24,6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五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7條 - 花蓮地院·2025-06-0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4,195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19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原 告 陳威佑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楊駿賢律師 被 告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ung 訴訟代理人 謝存恩律師 江孟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下同)100年12月1日起,擔任被告公司應用工 程師一職,負責提供技術方面與產品導入客戶端的支援,確 保產品能依需求及進度完成。被告於112年6月20日通知原告 進入會議室,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 定通知解僱原告,勞動契約將於同年6月30日終止,且告知 其電腦已被上鎖,要求原告簽署「勞動契約終止通知書」( 下稱系爭通知書),並禁止原告將系爭通知書帶回審閲,或 以電話向法律顧問諮詢解僱之適法性,更不讓原告離開現場 ,經此脅迫,原告只能簽署系爭通知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5-06-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2萬1,770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2萬1,77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 - 橋頭地院·2025-06-03·114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2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3,2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1月29日受僱於上訴人 ,負責公司內外工作,包含與客戶聯繫及員工管理等,上訴 人並為被上訴人投保勞保,兩造間為勞動契約,惟上訴人未 曾給付薪資,並於112年4月11日將被上訴人退保,未分配工 作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112年6月7日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經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無酬家屬關係,不需給付薪資而 調解不成立。被上訴人先位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起訴狀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依勞基 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薪資新臺幣(下 同)144萬0,680元,及依勞基法第14條準用第17條及勞工退 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 給付資遣費9萬3,921元、預告工資2萬5,793元,暨依勞基法 第1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7條 - ULDM·2025-06-02·114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
林淑惠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曾景聰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1日。 如鐿門實業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之違反應有 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 臺幣8萬元。
#職業災害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 - 新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8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應給 付原告林宣汶新臺幣106,344元、原告李思寧新臺幣136,091 元,及均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原告林宣汶部分,由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林宣 汶負擔;原告李思寧部分,由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李思 寧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如各以新台幣106,344元、136,091元 為原告林宣汶、李思寧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8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5-05-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捌佰零 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3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6條 - 臺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6,744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開設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44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334條 - 士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 - 士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石氏孝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莊汶樺律師 被 告 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 告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佰青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屋)承攬 消費者所定作之室內裝修等工作後,會再將該等工作轉包予 被告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下稱盈喬企業社)。而盈喬企業 社為完成該等承攬工作,自民國107年12月起僱傭訴外人即 死者彭廣賓,約定由彭廣賓為盈喬企業社提供室內裝修工作 所需勞務,並按工作件數及內容計算其勞務報酬。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林麗娟 訴訟代理人 王韋凱 被 告 郁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宇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福華大飯店( 下稱福華飯店)租賃1樓櫃位設置服飾專櫃(下稱系爭專櫃) ,銷售女用服飾,並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僱用伊為服飾銷售 員,約定伊每月底薪為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伊僅簽 員工保密合約書,並未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嗣系爭專櫃租賃 到期,被告規劃於113年1月31日撤櫃,卻未事先通知伊,即 將伊資遣,被告應依2個月薪資計算給付伊資遣費4,933元, 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伊。 (二)被告對伊提出「銷售營收額以20萬元為分界,20萬元以內, 伊可獲得2%作為業績獎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光欣即丹尼披薩美式餐飲 被上 訴 人 陳宜振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勞簡字第58號民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64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訴之變 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 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第4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準用之。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時原係請求:「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 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臺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9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9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9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莊志鴻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2年5月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桃園市 政府環保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下稱環稽大隊,現改制為桃 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下同)蘆竹區中隊清潔隊員,並於10 4年9月14日清運垃圾完畢返回被告車廠內下車時,左腳滑落 受力(下稱系爭事故),致受有椎間盤突出位移(下稱系爭 傷害)之職業災害,被告另案起訴請求原告返還溢領薪資事 件中,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認定系爭傷害為職災 在案(下合稱系爭前案,如有特別區分時,各以系爭本院27 號案件、系爭高院27號案件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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