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士林地院認定不成立,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本案雇主已在勞動契約定性、終止程序或勞務契約類型上守住法院檢驗,最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常見地雷反而是:勞基法第 2 條第 6 款對「勞動契約」的定義採實質認定,即便契約名稱為「承攬」、「委任」、「業務合作」,只要實質上具有人格從屬性(接受指揮監督)、經濟從屬性(為他人事業勞動)、組織從屬性(納入他人組織體系),法院仍可認定為勞動契約。本案勞工敗訴,可合理推論為其工作型態確實不具備上述從屬性特徵(如:自由決定工作時間、不受指揮監督、可同時為多家服務、自負盈虧)。雇主應持續維持這種「實質非僱傭」的工作型態,不要事後因管理便利而加上打卡、固定工時、KPI 考核,否則下一個案件可能就翻盤。
非典型工作關係(承攬、委任、業務合作、平台外送等)的合法性,靠的是「實質做對了什麼」,不是「契約名稱寫了什麼」。本案雇主能讓法院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背後應是工作型態確實符合非僱傭特徵。教訓是:要維持非僱傭關係,必須持續避開三大從屬性指標——人格從屬(指揮監督、考勤、服從義務)、經濟從屬(固定報酬、不分擔營運風險)、組織從屬(編入組織、配發名片、出席會議)。常見的翻車情境是:一開始簽承攬契約,但日久管理鬆懈,要求對方打卡、開週會、配發公司 email,結果在法院被認定為實質僱傭。本案是值得參考的反向教材,提醒雇主非典型關係的維護是持續性工作。
- 1承攬/委任契約對象不要求打卡、不限定工作時間地點、不納入考勤系統
- 2報酬以件計酬或專案計酬為主,避免採固定月薪、避免提供福利如年終、休假
- 3不配發公司 email、名片、識別證,避免在組織圖上出現該對象
- 4允許對方同時承接其他客戶業務,不要求專屬性或競業禁止
- 5定期由 HR 與法務檢視非典型契約對象的實際工作型態,避免管理鬆懈導致從屬性出現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