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5-28

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日期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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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482 條、勞基法第 62 條

室內裝修工程多層承攬下發生員工死亡職災案,法院認定特力屋與盈喬企業社均無雇主補償責任,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承攬關係的法律定性——特力屋將室內裝修工程轉包予盈喬企業社,盈喬再僱用施工人員(死者彭廣賓),雙方依民法第 482 條僱傭關係處理薪資(按工作件數計算)。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的職災補償請求不成立,可推論雇主在以下幾個面向已備齊事證:1)承攬契約書面化、權責清楚;2)按件計酬的薪資安排於契約中明確記載;3)職災發生後的責任歸屬與承攬規範相符。常見地雷反而是:很多接案型工程公司會在事故後才想要釐清「我是承攬還是僱傭」,但只要事前契約清楚、實際運作與契約一致,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約定的法律關係定性。

雇主該學到什麼

承攬與僱傭的界線,是接案型業者(裝修、營造、清潔、物流、活動)最需要事前釐清的法律議題。本案雇主能勝訴的關鍵,是事前已把承攬鏈條的契約、計酬方式、工作指揮關係文件化,事故發生後法院能依書面證據判斷。教訓是:承攬商與下游施工者間的法律關係要「事前白紙黑字」,不要靠口頭與默契。另一個更深層的啟示是:即便本案雇主勝訴,仍經過完整一審程序、付出時間與律師成本,所以「贏」與「不打官司」之間還有距離。建議所有涉及多層承攬的事業,平時就建立承攬商管理規範、職災通報協作機制,並要求下游承攬商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把風險分散。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承攬契約書面化,明確記載權責、計酬方式、職災處理流程,避免口頭約定
  • 2要求下游承攬商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與意外險,降低事故時連帶責任風險
  • 3即使是承攬關係,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27 條為共同作業協議與危害告知
  • 4工地現場留存施工日誌、人員簽到、教育訓練紀錄,作為事故發生時的舉證依據
  • 5不要在事故發生後才補書面文件,事前的文件才有證據力
建議連動檢視承攬契約文件審查職災連帶責任分散機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石氏孝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莊汶樺律師 被 告 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 告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佰青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屋)承攬 消費者所定作之室內裝修等工作後,會再將該等工作轉包予 被告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下稱盈喬企業社)。而盈喬企業 社為完成該等承攬工作,自民國107年12月起僱傭訴外人即 死者彭廣賓,約定由彭廣賓為盈喬企業社提供室內裝修工作 所需勞務,並按工作件數及內容計算其勞務報酬。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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