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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97號 原 告 吳玉鏡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模里西斯商亞歷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蕤雅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蔡祁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原告主張 原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經理,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0日違法 通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 以資遣,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節,經被告以解僱 並無違法等語為辯,是兩造間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當有爭執 ,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 足認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示之 金額,及自「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原告 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350元,及 自各月應給付月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於每年1月1 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2,700元,及自每年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各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以應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賴OO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110年4月12日任職於被告公司,並 於111年12月15日起派任位在新北市汐止區之建築工地(下 稱汐止工地),擔任室內裝修現場專案人員,每月薪資為新 臺幣(下同)6萬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6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 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3號 給付違約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95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5-06-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4號 調動無效等
一、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將原告由桃園廠人資經理調動 至竹南廠擔任資深人資專員之調動處分無效。 二、被告應回復原告桃園廠人資經理之原職,並應按月於每月25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0,092元,及於每年6月25日及12月25 日各給付原告新臺幣33萬8,372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各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 告以應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網頁設計師,被 告於民國113 年7 月1 日通知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 款事由於同年月10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然於法不合,故 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伊解僱並 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當有爭執, 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堪 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0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一「應補發退休 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6-0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捌拾玖萬伍仟玖佰伍拾貳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保險業務員,被 告竟於民國112 年7 月28日以簡訊通知,因業績未達評量標 準及挖角同仁至訴外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公勝保經公司)任職故終止契約,然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合 ,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兩造 間契約非僱傭契約、終止亦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 仍存有契約關係當有爭執,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 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堪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511條 - 臺北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元,及自各期應給付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起、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 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 仟參佰零壹元。 二、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 三、第一項、第二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 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四、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陸 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伍 仟陸佰柒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第四項、第五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 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九、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壹拾壹萬玖仟參 佰零壹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7條 - 臺北地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林麗娟 訴訟代理人 王韋凱 被 告 郁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宇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福華大飯店( 下稱福華飯店)租賃1樓櫃位設置服飾專櫃(下稱系爭專櫃) ,銷售女用服飾,並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僱用伊為服飾銷售 員,約定伊每月底薪為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伊僅簽 員工保密合約書,並未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嗣系爭專櫃租賃 到期,被告規劃於113年1月31日撤櫃,卻未事先通知伊,即 將伊資遣,被告應依2個月薪資計算給付伊資遣費4,933元, 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伊。 (二)被告對伊提出「銷售營收額以20萬元為分界,20萬元以內, 伊可獲得2%作為業績獎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各該月應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以新臺 幣伍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各期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各以新 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各期假執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5-2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 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既為被告所否認,其主張 僱傭契約所生權利之法律上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存在,非經 法院判決確認無以除去,則原告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有 確認利益。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自110年7月21日起從被告母公司即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同公司)轉至被告公司擔任前事長司機兼總務,後於1 10年間調到被告公司總務部,於113年1月間轉任被告公司之 子公司興英數位(深圳)公司(下稱興英公司),擔任設備環安 處專員,並支援被告公司之孫公司精祥科技(泰國)公司(下 稱精祥公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5-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5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 臺北地院·2025-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總額欄所示金 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原告、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 司依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表三總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9條 - 臺北地院·2025-05-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8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871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7122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專戶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被告負擔40%,餘由原告負擔 。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萬871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12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6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一編號3至10(D)欄位之金額,及各如該編 號(E)欄位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於每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及均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原 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捌元至原告設於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零伍佰伍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各以新 臺幣陸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5-05-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1 號勞訴字第24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 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各自應給付日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 再次月最末日提繳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臺北地院·2025-05-0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莊曉瑩新臺幣125,466元、原告廖家鋐新臺幣133 ,248元、原告林德利新臺幣73,119元,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新臺幣47,862元、新臺幣25,141元、新臺幣15,145元於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莊曉瑩、原告廖家鋐、原告林德利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5,466元、新臺幣133 ,248元、新臺幣73,119元,分別為原告莊曉瑩、原告廖家鋐、原 告林德利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862元、新臺幣25,141元、新臺幣15,145元,分別為原告莊曉瑩、原告廖家鋐、原告林德利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1 號勞訴字第1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零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參萬陸仟肆 佰捌拾元、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5-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4 號勞訴字第15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 四日起,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其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自 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 肆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 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2 號勞簡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其餘新臺幣參 萬壹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伍 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6 號勞訴字第106號 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財稅專員,被告 於民國112 年8 月1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 11條第5 款事由於同年月30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然於法 不合,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 伊解僱並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當 有爭執,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被告為確認判決除 去之,堪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 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 同意者,或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臺北地院·2025-04-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兩造依如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 - 臺北地院·2025-04-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4 號勞訴字第38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捌拾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捌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捌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