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5-29

勞訴字第2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2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3
日期
2025-05-29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6 款(勞工終止契約事由與資遣費)、第 22、24、36、39 條

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6 款主張被迫離職並請求資遣費、加班費與勞退提繳,臺北地院判命雇主給付逾 22 萬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雇主應給付 224,761 元及法定利息、提繳 26,133 元至勞退個人專戶、開立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6 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費用 99% 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敗訴的核心,在於被勞工成功主張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及第 6 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從援引法條(勞基法第 14、19、22、24、36、39 條)綜合判斷,雇主可能同時存在三個問題:第一,工資未依勞動契約足額給付(第 22 條),可能有短發加班費或扣薪不當;第二,加班費未依第 24 條規定按 1.34 倍/1.67 倍計算,或未保存出勤紀錄;第三,未依第 36 條(例假與休息日)與第 39 條(休假日工資)給付假日加班費。雇主雖可能否認上述違規,但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工時與工資的舉證責任偏向雇主,若無法提出完整出勤打卡紀錄與薪資計算依據,法院多會採信勞工主張。最終被迫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意味著勞工可申請失業給付,雇主形象與後續勞檢風險同步上升。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6 款是勞工「主動以雇主違約為由離職並請求資遣費」的核心武器,俗稱「被迫離職」。一旦法院認定成立,雇主除需給付資遣費與加班費差額,還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公司在勞動部備查的違規紀錄也會影響後續招標、補助、輔導案。本案的教訓是:加班費與工時管理絕不能便宜行事,「責任制」、「月薪含加班費」、「主管不算加班」等常見作法,幾乎都會在訴訟中被推翻。建議雇主立即啟動:第一,全公司出勤紀錄盤點,確認打卡系統涵蓋所有員工;第二,加班費計算公式重新核算,並對近 5 年差額預估補發風險;第三,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的加班同意與工資給付流程標準化。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導入電子打卡系統,所有員工(含主管)一律打卡,並由 HR 每月核對加班時數與加班費計算。
  • 2加班費計算採勞基法第 24 條標準(平日 1.34/1.67 倍、休息日 1.34/1.67 倍、例假與國定假日加倍),不以「月薪含加班費」一筆帶過。
  • 3出勤紀錄保存 5 年,並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準備好可隨時提出的工時舉證資料。
  • 4例假與休息日加班須勞工同意,並於排班表與加班申請單留下書面紀錄。
  • 5每季由 HR 與外部顧問抽查 5 位員工的薪資與加班費計算,發現短發立即補發並修正辦法,避免累積成集體訴訟。
建議連動檢視加班費計算機制出勤紀錄完整性例假與休息日管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起、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 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24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