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5-06

勞訴字第24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0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1
日期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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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 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各自應給付日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 再次月最末日提繳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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