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4-25

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日期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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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兩造依如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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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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