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財稅專員,被告 於民國112 年8 月1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 11條第5 款事由於同年月30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然於法 不合,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 伊解僱並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當 有爭執,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被告為確認判決除 去之,堪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 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 同意者,或請求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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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