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5-02

勞訴字第23號 給付加班費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3
日期
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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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莊曉瑩新臺幣125,466元、原告廖家鋐新臺幣133 ,248元、原告林德利新臺幣73,119元,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新臺幣47,862元、新臺幣25,141元、新臺幣15,145元於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莊曉瑩、原告廖家鋐、原告林德利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5,466元、新臺幣133 ,248元、新臺幣73,119元,分別為原告莊曉瑩、原告廖家鋐、原 告林德利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862元、新臺幣25,141元、新臺幣15,145元,分別為原告莊曉瑩、原告廖家鋐、原告林德利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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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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