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4-30

勞訴字第1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1
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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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零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參萬陸仟肆 佰捌拾元、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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