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4-30

勞簡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2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0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2
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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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其餘新臺幣參 萬壹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柒佰伍 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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