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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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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被告:雇主負擔 75% 訴訟費的離職分類錯誤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6-04·114 年度 勞再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工確認僱傭關係案打到再審遭駁回,台中高分院維持雇主三審勝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就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若經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 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6年度台再字第114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對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112年度 勞上字第15號(下稱前訴訟)判決聲明不服,於上訴期間內 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於113年7月 30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11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故本 院前審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2日送 達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上開最高法 院卷第93頁),揆諸前開說明,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同 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專屬於 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 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
#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營造業重大職災,原事業單位+承攬商連帶賠 492 萬,職安文件全找不到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2萬1,770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2萬1,77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 - 高雄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債權人扣押員工薪資,雇主對欠多少說不清被告進法院確認
確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司執字第51892號執行命令 ,在附表所示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債權,於新 臺幣103,421元、新臺幣52,500元之範圍內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 - 嘉義地院·2025-06-03·114 年度 勞小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動小額訴訟雇主仍敗,5,670 元+利息+出勤紀錄不完整全輸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670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166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6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5-06-03·114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雇主資遣四件事沒做完,4.3 萬判決+勞退補繳+利息一次補上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2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3,2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 - 臺北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保險業務員告公司違法解僱要確認僱傭,臺北地院認定承攬非僱傭、業務員全敗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保險業務員,被 告竟於民國112 年7 月28日以簡訊通知,因業績未達評量標 準及挖角同仁至訴外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公勝保經公司)任職故終止契約,然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合 ,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兩造 間契約非僱傭契約、終止亦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 仍存有契約關係當有爭執,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 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堪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511條 - 臺北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月薪 9.3 萬員工被違法解僱,雇主補發 42,500 元+按月給 9.3 萬到復職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元,及自各期應給付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資雙方上訴 + 附帶上訴都被駁回,工資爭議勝負一審就定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 由被上訴人何佩芬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家族企業 8 年沒給薪「自家人不用算薪水」,被法院追討薪資 144 萬+資遣費+預告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1月29日受僱於上訴人 ,負責公司內外工作,包含與客戶聯繫及員工管理等,上訴 人並為被上訴人投保勞保,兩造間為勞動契約,惟上訴人未 曾給付薪資,並於112年4月11日將被上訴人退保,未分配工 作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112年6月7日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經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無酬家屬關係,不需給付薪資而 調解不成立。被上訴人先位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起訴狀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依勞基 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薪資新臺幣(下 同)144萬0,680元,及依勞基法第14條準用第17條及勞工退 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 給付資遣費9萬3,921元、預告工資2萬5,793元,暨依勞基法 第1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高雄地院加班費小額訴訟,公司全敗訴賠 10 萬本息+全額訴訟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士林地院·2025-06-02·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員工告工資全部敗訴,雇主靠匯款+電子簽收+扣款同意書完封勝訴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6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彰化地院·2025-06-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兩家公司違法解僱員工,南投地院判連帶賠 5.9 萬+每月 5.6 萬至復職日
確認原告與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間之僱傭 關係均存在。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 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 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 前開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該給 付之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 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各期給付到期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如就已到期各期給付各以新臺幣伍萬陸 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ULDM·2025-06-02·114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工安未做被法院判公司負責人 6 月徒刑+公司罰金 8 萬,職安法第 40 條雙重罰一次到位
林淑惠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曾景聰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1日。 如鐿門實業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之違反應有 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 臺幣8萬元。
#職業災害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 - 新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元荷居家服務 2 名居服員聯告,公司一次補付 24 萬薪資差額
一、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應給 付原告林宣汶新臺幣106,344元、原告李思寧新臺幣136,091 元,及均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原告林宣汶部分,由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林宣 汶負擔;原告李思寧部分,由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原告李思 寧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元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附設元荷居家服務機構如各以新台幣106,344元、136,091元 為原告林宣汶、李思寧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8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5-05-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工請求資遣費、退休金、預告工資全包,新北地院判公司賠 91.5 萬本息+85% 訴訟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捌佰零 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3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6條 - SCDV·2025-05-29·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光復眼鏡銷售員告資遣費,新竹地院二審維持原判,雇主守住底薪 + 抽成結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思遠 呂佳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 被上訴人 亟光光復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 本院竹北簡易庭11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及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呂佳倫自民國102年4月 3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於被上訴人光復門市擔任眼鏡銷 售人員,嗣擔任被上訴人之新竹區區長,自111年7月以後雙 方約定上訴人呂佳倫每月工資,調整為底薪新臺幣(下同) 55,000元及業績抽成,上訴人王思遠自110年10月1日起受僱 於被上訴人,並於被上訴人設於新竹大遠百之專櫃擔任眼鏡 銷售人員,約定每月工資為底薪34,000元及業績抽成,且均 約定上訴人各月之工資於次月15日左右給付。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63條 - 桃園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確認僱傭之訴敗訴:靠終止文件三層證據守住雇主立場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兩造 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於兩造間即有爭執而不明確 ,則原告主觀上自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狀態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 態乃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 關係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程序上自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本聲明:㈠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5-05-29·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桃園公司以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月薪 73,111 元勞工被命復職還要按月付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 次月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73,111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 撥新臺幣4,59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彰化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健身房把受輔助勞工從月薪改時薪 183 元,靠輔助人簽字守住勝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潘基生 輔 助 人 張秀真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即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賴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7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以110年度輔宣字第7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告於 109年1月20日起受雇於被告,原採月薪制,起薪為新台幣( 下同)23,800元,並按基本工資調整,惟被告於113年5月1 日要求原告簽署「任職同意書(適用部分工時員工)」(下 稱系爭同意書),其中第6條約定改以時薪183元計算,違反 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應屬無效,被告公司仍應依月 薪給付,依兩造間僱傭契約及民法第482條、第486條規定,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4月至9月短少之薪資共60,062 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5-05-29·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小額勞動程序判賠 9.5 萬資遣費:以為「合意離職」省下的代價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21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21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臺北公司資遣費沒算對,被命補付 45.3 萬 + 勞退補繳 6.8 萬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員工拿一份薪資單告全公司,被迫離職 22 萬照賠、非自願離職證明照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起、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 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保全公司與管理公司拆成兩家聘僱,被法院認定共同雇主、各賠 11.9 萬
一、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 仟參佰零壹元。 二、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 三、第一項、第二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 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四、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陸 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伍 仟陸佰柒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第四項、第五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 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九、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壹拾壹萬玖仟參 佰零壹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7條 - 臺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台南地院判公司補提繳勞退 16,744 元,雇主大致勝訴仍漏一筆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6,744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開設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44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334條 - 士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士林地院確認非僱傭關係案,勞工全敗訴,雇主守住承攬/委任安排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 - 士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室內裝修工程員工身故,特力屋與承攬商靠書面契約全勝職災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石氏孝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莊汶樺律師 被 告 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 告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佰青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屋)承攬 消費者所定作之室內裝修等工作後,會再將該等工作轉包予 被告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下稱盈喬企業社)。而盈喬企業 社為完成該等承攬工作,自民國107年12月起僱傭訴外人即 死者彭廣賓,約定由彭廣賓為盈喬企業社提供室內裝修工作 所需勞務,並按工作件數及內容計算其勞務報酬。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 - 屏東地院·2025-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鬆餅作業員「3 個月轉正」沒兌現,公司民事贏訴訟、行政上已被縣府裁罰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112年11月13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生產部作業員,工 作地點位於屏東縣○○市○○路000號,工作內容為鬆餅製作, 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4,800元,自112年11月起至113 年4月止,該6個月之平均薪資為32,787元。 ㈡伊於112年11月到職時僅為短期工,惟被告曾允諾經3個月後 即可轉正職員工,然被告始終未遵守承諾,上情經伊向屏東 縣政府申訴後,該府查明被告公司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繼續性工作卻簽署定期契約), 遂遭屏東縣政府於113年7月16日裁罰在案。又伊於被告公司 工作期間,曾因工作內容與負責倒垃圾之同事發生摩擦,而 增加伊工作上之負擔,嗣於113年3月至4月間,因親見同事 未經許可夾帶公司產品外出而向公司檢舉,上開事端經向公 司主管反應未有改善,並造成伊與同事間之嫌隙不減反增, 致伊工作壓力遽增而身心俱疲,惟伊仍持續上班至113年5月 28日,並於同年月29、30、31日請3天特休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5-05-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懷孕員工被資遣告性別歧視,公司被判補發 21.7 萬 + 勞退 + 確認僱傭至特定日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 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性平法第21條性平法第29條 - 臺中地院·2025-05-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職災求償全駁回:靠職安紀錄擋下勞工的因果關係主張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