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高雄地院加班費請求案,法院判命雇主給付勞工 10 萬元本息,全部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應給付勞工 10 萬元及自 114 年 2 月 1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 1,000 元由雇主負擔。
本案屬加班費請求案件,雇主完全敗訴。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可能存在以下錯誤之一或多項:1)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按平日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或一倍計算加班費;2)以「責任制」、「業務性質」為由不給加班費,但未經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或核備內容未涵蓋該勞工職務;3)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但未依勞基法第 32 條之 1 取得勞工同意或工會、勞資會議同意;4)出勤紀錄不完整,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推定為勞工工作時間」,雇主無法舉證勞工未加班。本案雇主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示加班事實清楚、計算方式錯誤,沒有可主張的有利事由。
加班費爭議是台灣勞動訴訟最常見的類型,背後反映的是雇主對工時制度的誤解。教訓是:勞基法第 24 條對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強制規定,雇主不能用內規、慣例或勞工個別同意排除。常見錯誤包括「責任制就不用算加班」(必須第 84 條之 1 核備)、「補休抵加班」(必須符合第 32 條之 1)、「底薪內含加班費」(必須明確約定且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舉證責任更傾向雇主——若沒有完整出勤紀錄,勞工主張的工時就會被推定為事實。建議雇主立即檢視:1)所有勞工的工時制度是否合法;2)出勤紀錄(含外勤、加班、值班)是否每日確實打卡;3)加班費計算公式是否符合第 24 條;4)若採變形工時或責任制,是否完成法定程序。一旦走到訴訟,補件已來不及。
- 1檢視全公司工時制度,標準工時、變形工時、責任制分別確認法定程序是否完備
- 2採用責任制職務須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留存核備函
- 3出勤紀錄每日打卡,外勤人員以 GPS、APP 等可信方式記錄並保存 5 年
- 4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公式計算,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分別處理
- 5採用補休制度須依第 32 條之 1 與勞工書面同意或勞資會議決議,留存紀錄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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