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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崔蓮香、王興福各負擔百分之51、百分之49。 事實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準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李宗翰 被 告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賢 訴訟代理人 許君萍 桃園市○○區○○○○區○○○路00 張智尹 邵康蘋 張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7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7,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三「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乙○○、丙○○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三「資遣 費」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乙○○、丙○○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各該月應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以新臺 幣伍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各期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已到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各以新 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各期假執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光正 陳賢明 張新村 蔡慶山 蔣其昌 蘇山棱 葉柄根 林港平 簡俊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如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 示之日起分別受僱於上訴人電力通信處、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雲林區營運處、放射實驗室、新桃供電區營業處、台北北區營 業處、第一核能發電廠、基隆區營業處,被上訴人劉光正係擔 任電訊裝修員、被上訴人陳賢明、蔣其昌、蘇山棱、林港平係 擔任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張新村、葉柄根、簡俊毅係擔任線 路裝修員、被上訴人蔡慶山係擔任保健物理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5-2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 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既為被告所否認,其主張 僱傭契約所生權利之法律上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存在,非經 法院判決確認無以除去,則原告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有 確認利益。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自110年7月21日起從被告母公司即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同公司)轉至被告公司擔任前事長司機兼總務,後於1 10年間調到被告公司總務部,於113年1月間轉任被告公司之 子公司興英數位(深圳)公司(下稱興英公司),擔任設備環安 處專員,並支援被告公司之孫公司精祥科技(泰國)公司(下 稱精祥公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花蓮地院·2025-05-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8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50,0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黃憶鄉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崧右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3,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92條 - 橋頭地院·2025-05-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30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1,30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 - 彰化地院·2025-05-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依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847號民事確定 判決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29萬3,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債權存在,原 告聲請強制執行後,被告冠牌鋼鋁有限公司(下稱冠牌公司 )收受本院113年6月12日橋院雲113司執恭字第27991號執行 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時,否認被告王進興對被告冠牌 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 ,並於113年7月15日以民事聲明異議 狀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被告王進興對被告冠牌公司之薪 資債權是否存在不明,將致原告系爭債權有不能滿足之危險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確認利益。被告王進興為被 告冠牌公司法定代理人 且為唯一股東,此有冠牌公司申報 被告王進興之薪資支出及投保勞健保資料為證,堪認被告王 進興對被告冠牌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惟冠牌公司主張遭訴 外人柯克文訛詐數千萬元,公司幾近停擺、瀕臨破產邊緣, 導致冠牌公司無法給付王進興任何月薪。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96號 給付退休金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提繳如附表一「原審判准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 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變更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 16人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載之比例負擔。變更之訴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連帶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90號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蕭耀聰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林㵄政應再給付上訴人蕭耀聰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 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 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蕭耀聰之其餘上訴、追加之訴及上訴人林㵄政之上訴 均駁回。 四、第一、二(含追加之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林㵄政負擔 百分之九十三,餘由上訴人蕭耀聰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林㵄政如以 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20條民法第216條 - 苗栗地院·2025-05-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之僱傭關 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6,830元,及如附表所示遲延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2,774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1;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2項、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1,076,830 元、102,7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 苗栗地院·2025-05-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號 請求給付離職儲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55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5,5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5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 - 彰化地院·2025-05-16·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萬8,000元,及被告蔡清強自民國 114年2月20日起、被告林佳錞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7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108萬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5-05-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8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871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7122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專戶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被告負擔40%,餘由原告負擔 。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萬871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12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6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附表一編號3至10(D)欄位之金額,及各如該編 號(E)欄位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於每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及均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原 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捌元至原告設於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零伍佰伍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各以新 臺幣陸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繳超過新臺幣6,534 元至甲○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四、甲○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 之四,餘由甲○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 橋頭地院·2025-05-1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因勞動事件涉訟,原 告主張本件起訴時被告主營業所為彰化縣○○鎮○○○○路0號,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頁), 因此本院具有管轄權。 二、被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蔡思慧,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變 更登記為張詠舜,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可稽(本院卷第25 3頁),張詠舜於114年3月25日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33 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於本院雖改稱訴之聲明第一項以平均工資新臺幣(下同 )40,100元為基準計算後更改(本院卷第292頁)。惟其並 未計算各項請求之正確金額以為減縮,本院仍採用其原聲明 之金額,以維護其權益。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自112年2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總務人員,約定每 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2,100元(下稱系爭勞動契約)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4年9月8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加工部作業員 ,出勤時間為每週一至五,每日工作8小時,週休二日, 約定工資每月新臺幣(下同)37,100元(實領工資),自 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平均工資為56,868元【 計算式:(36,564元+93,829元+47,633元+66,567元+50,3 05元+46,310元)÷6月=56,868元】。原告於113年8月22日 因車禍(下稱系爭車禍)傷及腦部,需長期休養,於同年 11月4日應被告要求至被告處辦理留職停薪,被告要求原 告簽立傷病留職停薪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其上申 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記載「留職停薪期間將暫停該員之勞 工保險及團保,並將暫時停止勞工退休金之提撥。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 - 宜蘭地院·2025-05-14·114 年度 勞簡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3號 給付存款利息差額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0萬4,181元。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請 求被告給付29萬8,768元等情。經核,上述聲明之變更,僅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述說明,於法尚無不合,自 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於被告為編制內員工,並於104 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被告並因此依農會人事管理辦 法之規定為原告結清舊制年資,先行發給退休金計202萬6,8 63元,並以定期存單方式,儲存於被告信用部(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嗣後系統轉換而變更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稱系爭104年定期存款)。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南地院·2025-05-1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78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99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6,76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5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51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10月26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研究員,迄至111年3月30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4年8月又6日,加計役期2年, 退休金基數為35,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 作規則),原告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974,350 元,此部分並無疑義。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下同)於86年10月30日公告指定被告所屬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則原告於 適用勞基法後至99年適用勞退新制前之工作年資為12年,依 勞基法第55條規定,應領退休金為3,672,072元(計算式: 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153,003元×24個基數),故原告適用 勞基法前、後退休金為5,646,422元(計算式:1,974,350元 +3,672,072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5-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被告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被告乙○○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KMDV·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萬270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萬270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5-05-09·114 年度 勞簡字第 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5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5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萬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2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萬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1條 - 雲林地院·2025-05-0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2,24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2,24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