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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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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5-06-2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附表「上訴人應給付之薪 資」欄所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10分 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2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4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4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 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75年12月29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資訊通信研究所工安衛生組工程師。被上訴人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嗣伊於108年5月30日退休,被上訴人計算伊之退休金時,就適用勞基法前伊之薪資,係以新臺幣(下同)5萬4,235元計算,未以退休時之基本薪10萬9,835元計算,且就適用勞基法後之前15年工作年資,未以2個基數計算,而僅給付伊退休金443萬8,917元,短少給付142萬5,438元。爰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求為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伊142萬5,438元本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就伊適用勞基法前之上訴人退休金給與,依 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應依伊之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 規則)第77條第1項給付標準,依伊之87年6月30日各職類聘 雇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其本薪5萬4 ,235元計算,且上訴人於106年8月14日簽立薪資及保密協議 (下稱106年協議),兩造就伊適用勞基法前之上訴人退休 金以本薪計算一事,已達成協議。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44條民法第247條 - 高院·2025-06-2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52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7年1月2日受雇於被上訴人,兩造 並於107年1月2日簽署聘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及聘雇契 約書之附加合約(下稱系爭附加合約),伊嗣於110年9月30日 自請離職。依系爭附加合約第2、3條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 伊年薪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且伊個人業績為每年5000萬 元,團隊業績為每年1億5000萬,達成上開任一業績目標, 系爭附加合約即視為繼續。伊於107年至109年均達成系爭附 加合約所約定之團體業績目標,詎被上訴人於107年給付伊 薪資共163萬5558元,108年給付伊薪資共196萬2050元,109 年則給付伊薪資共計172萬8288元,尚積欠伊薪資127萬4104 元【計算式:(220萬元×3)-163萬5558元-196萬2050元-172 萬8288元=127萬4104元】未給付。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5-06-19·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易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本文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再審 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宣示時 即告確定,並於同年4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79頁)。依上說明,再審原告於114 年5月27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3頁),未逾30日 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國雄 黎維鵬 吳榮德 鍾順耀 李蘊佶 邱聰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1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曾國雄、黎維鵬、吳榮德、鍾順耀、李蘊佶、邱聰 朝(下分稱其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分別自如 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日期受僱於上訴人,曾國 雄、黎維鵬、鍾順耀於新桃供電區營運處任職,吳榮德、李 蘊佶、邱聰朝於第一核能發電廠任職;曾國雄、黎維鵬、鍾 順耀之職級名稱為「線路裝修員」,吳榮德、李蘊佶之職級 名稱為「化學試驗員」,邱聰朝之職級名稱為「儀器修造員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上訴人 江俊益 王慶城 徐聰寶 譚雲清 謝燕忠 劉文山 黃國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江俊益、王慶城、徐聰寶、譚雲清、謝燕忠、劉文 山、黃國斌(下分稱其姓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分別自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欄所 示之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除徐聰寶為 檢驗員外,其餘為機械裝修員,均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之員工,並已於如附表「退休日」欄所示日期退休 並領取退休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四K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5-06-1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115號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鄧福麒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永平工商高級中等學 校 法定代理人 胡劍峯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 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短付薪資、學術研究費差額、及超鐘點 費共新臺幣(下同)47萬8471元(見本院卷第8頁);原審判 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短付薪資6萬4713元,而駁回上訴 人其餘之訴;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高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 擔。
#薪資結構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1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75號 請求給付獎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李孟融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均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私立方濟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胡嘉強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1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由訴外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方濟高 級中學開設,僱用伊擔任教師,月薪新臺幣(下同)8萬元 。被上訴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核准自 111學年度起停止招收新生,為保障教職員工作權,提供「 方濟高級中學停招後教職員權益保障共約書」(下稱系爭共 約書)為保障方案。伊在110年12月1日簽署系爭共約書, 另在111年5月5日收受111學年度聘書,後於同年月13日不同 意續聘,並於同年7月底離職;被上訴人自應依照系爭共約 書第3條給付6個月慰助金共48萬元。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5-06-10·114 年度 勞上字第 4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6年5月8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 任CNC編程人員,雙方約定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8,000 元(下稱系爭契約)。嗣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王順顯於112年1 0月29日以LINE告知資遣伊,要求伊於同年月31日離職,惟 為符合預告期間規定,改以同年11月30日為最後工作日,並 於即日起不得使用上訴人電腦及機台,但需協助後手交接職 務,於同年10月31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 5款規定交付伊資遣預告通知書,表明將給付伊資遣費。詎 上訴人卻於112年11月21日突以伊無故破壞公司軟體及刪除 電腦重要資料,改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預 告終止系爭契約,然伊無前開行為,上訴人依該規定終止系 爭契約,並不合法。上訴人應給付伊30日預告工資5萬8,000 元,僅給付4萬6,288元,尚應給付1萬1,712元(5萬8,000元 -4萬6,288元=1萬1,712元),及應給付資遣費19萬0,353元 ,共20萬2,065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予伊等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5-05-2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㈠命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給付⒈超過本判決附表 三、四所示本息、⒉給付新臺幣1萬元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 起至110年11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㈡駁回杜思彤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㈢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㈠⒈部分,杜思彤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杜思彤新臺幣21萬4500元, 及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時尚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部分),由時尚運動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三分之二,餘由杜思彤負擔。 六、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時尚運動股份有限 公司如以新臺幣21萬45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5-05-2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汪滄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與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鍱德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汪滄洲新臺幣20萬5312元、美金 5萬2922.75元、人民幣5萬4000元,及均自民國111年4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汪滄洲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鍱德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汪滄洲負擔百分之 15,餘由鍱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汪滄洲依序以新臺幣6萬850 0元、新臺幣50萬9200元、新臺幣8萬18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鍱德股份有限公司如依序以新臺幣20萬5312元、新臺 幣152萬7615元、新臺幣24萬543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給付詹鈞成逾 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本息部分、㈡主文第三項命豐煜起 重工程有限公司發給詹鈞成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及㈠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詹鈞成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其餘附帶上訴、詹鈞成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詹鈞成負擔;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由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分之4,餘由詹 鈞成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6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66號 恢復僱傭關係
原判決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如附表期間及應給付金額欄所 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 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利息」欄所示之利息。 被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 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 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0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8號 損害賠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7條 - 高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光正 陳賢明 張新村 蔡慶山 蔣其昌 蘇山棱 葉柄根 林港平 簡俊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如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 示之日起分別受僱於上訴人電力通信處、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雲林區營運處、放射實驗室、新桃供電區營業處、台北北區營 業處、第一核能發電廠、基隆區營業處,被上訴人劉光正係擔 任電訊裝修員、被上訴人陳賢明、蔣其昌、蘇山棱、林港平係 擔任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張新村、葉柄根、簡俊毅係擔任線 路裝修員、被上訴人蔡慶山係擔任保健物理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96號 給付退休金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提繳如附表一「原審判准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 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變更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 16人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載之比例負擔。變更之訴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連帶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90號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蕭耀聰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林㵄政應再給付上訴人蕭耀聰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 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 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蕭耀聰之其餘上訴、追加之訴及上訴人林㵄政之上訴 均駁回。 四、第一、二(含追加之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林㵄政負擔 百分之九十三,餘由上訴人蕭耀聰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林㵄政如以 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20條民法第216條 - 高院·2025-05-0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7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林金進、黃呈筆、王新勝、張耀 羚、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鄭文壽下列第二項至第四項 之訴部分;㈡命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何 永春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呈筆、王新勝 、張耀羚、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各如附表一「結清舊制 年資金差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林金進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何純良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上開廢棄一、㈡部分,上訴人何永春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六、上訴人何永春、莊友利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上訴人林金進、 黃呈筆、王新勝、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之追加之訴,及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5-06·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23 號勞上字第12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5-05-06·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9 號勞上更一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訴部分,及訴 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三、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四月 三十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 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 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 暨自上開應給付之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五、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 三十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陸元至上訴人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其餘上訴駁回。 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八、本判決主文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上訴人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為上訴人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5-06·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3 號勞上字第8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 - 高院·2025-04-29·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0 號勞上更一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賴勁麟,嗣於本院審理中變 更為余政憲,並據余政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卷附被 上訴人公告、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公告可稽(見本院 卷二第263-264、267-268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8 號勞上易字第48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捌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由被上訴 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 高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4 號勞上易字第11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㈠邱創誠、葉森喜、楊文彬後開第二項之訴 部分,及㈡蘇國興、林總明、陳秋田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2、3「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金額部分,應再給付邱創誠、葉森喜、楊文彬自民 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編號4、5、6「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金額部分,應再給付蘇國興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 至112年3月30日止、林總明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9 月30日止、陳秋田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15 號勞上字第115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 - 高院·2025-04-29·114 年度 勞上字第 10 號勞上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至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高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8 號勞上易字第7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如附表 二所示被上訴人各自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