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端勝訴方向。再審之訴駁回,原確定判決效力維持;再審訴訟費用由提起再審的一造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500 條與勞動事件法(再審事由與不變期間)。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再審原告對先前確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為再審事由不成立,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本案的核心是程序爭議:訴訟標的金額未逾 150 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在宣示時即告確定,當事人僅能在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且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所列之法定再審事由。從裁定可推論,再審原告雖未逾期,但提出的事由與證據未達「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門檻,因此被駁回。對雇主而言,這類爭議常見的錯誤是:在二審勞動事件不能上訴第三審時,誤以為「再審」是另一次的事實審救濟,於是把案件焦點放在重新爭執證據,而不是聚焦於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明定的再審事由(例如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等)。
本案對雇主的啟示是: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新台幣 150 萬元以下案件多半在二審即告確定,這代表一審和二審就是真正的決勝點,雇主必須在這兩個審級窮盡舉證與抗辯;再審只是極例外的救濟,不是「再打一次」。其次,30 日不變期間從判決確定或送達時起算,雇主應在收到不利二審判決後立即計算再審期限,並由律師評估是否符合民訴第 496 條的再審事由,避免時效一過就完全失去救濟機會。最後,遇到不能上訴三審的勞動事件,更應在一審就投入律師與專家證人,把證據盤點到最完整。
- 1把 150 萬元以下勞動事件視為「兩審制」,在一審即盡全力舉證並委任律師
- 2收到二審判決後 7 日內由律師評估有無民訴第 496 條再審事由
- 3再審期限以日為單位列入案件管理系統,避免錯過 30 日不變期間
- 4對於敗訴判決,先衡量是否真有新證據或法律見解錯誤,而非單純不服
- 5在勞動事件法架構下,重要案件儘早聲請保全程序與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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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4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6-19
- 爭議主題
- 薪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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