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6-19

勞再易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4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4
日期
2025-06-19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500 條與勞動事件法(再審事由與不變期間)

再審原告對先前確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為再審事由不成立,裁定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端勝訴方向。再審之訴駁回,原確定判決效力維持;再審訴訟費用由提起再審的一造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的核心是程序爭議:訴訟標的金額未逾 150 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在宣示時即告確定,當事人僅能在 30 日不變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且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所列之法定再審事由。從裁定可推論,再審原告雖未逾期,但提出的事由與證據未達「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門檻,因此被駁回。對雇主而言,這類爭議常見的錯誤是:在二審勞動事件不能上訴第三審時,誤以為「再審」是另一次的事實審救濟,於是把案件焦點放在重新爭執證據,而不是聚焦於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明定的再審事由(例如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等)。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對雇主的啟示是: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新台幣 150 萬元以下案件多半在二審即告確定,這代表一審和二審就是真正的決勝點,雇主必須在這兩個審級窮盡舉證與抗辯;再審只是極例外的救濟,不是「再打一次」。其次,30 日不變期間從判決確定或送達時起算,雇主應在收到不利二審判決後立即計算再審期限,並由律師評估是否符合民訴第 496 條的再審事由,避免時效一過就完全失去救濟機會。最後,遇到不能上訴三審的勞動事件,更應在一審就投入律師與專家證人,把證據盤點到最完整。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把 150 萬元以下勞動事件視為「兩審制」,在一審即盡全力舉證並委任律師
  • 2收到二審判決後 7 日內由律師評估有無民訴第 496 條再審事由
  • 3再審期限以日為單位列入案件管理系統,避免錯過 30 日不變期間
  • 4對於敗訴判決,先衡量是否真有新證據或法律見解錯誤,而非單純不服
  • 5在勞動事件法架構下,重要案件儘早聲請保全程序與調查證據
建議連動檢視訴訟期限管理勞動事件法案件分級律師委任時點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本文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再審 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宣示時 即告確定,並於同年4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79頁)。依上說明,再審原告於114 年5月27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3頁),未逾30日 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