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台灣電力公司舊制退休員工請求結清舊制年資差額,二審判命台電應給付多名員工差額本息,部分廢棄原判決。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二審命台電給付黃呈筆、王新勝、張耀羚、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各依附表所示之「結清舊制年資金差額」與利息,另對林金進、何純良補給付 161,550 元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之利息;台電對何永春部分原審敗訴部分廢棄改判駁回。
從主文觀察,本案爭點集中在「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數與時點」。國營或大型企業在勞退新制施行(94 年 7 月 1 日)後,常會與員工協商「結清舊制年資」,將舊制年資按勞基法第 55 條基數計算後一次給付,員工自此完全適用新制 6% 提繳。但結清金額之計算,必須以「結清時點之平均工資」並依勞基法第 55 條基數(每滿一年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年 1 個基數,最高 45 個基數)為之;若雇主以較低之「本薪」而非「平均工資」(含經常性給與)計算,或以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時點以外之基準計算,差額在多年後常被員工集體提告。本案多位員工同時請求差額並獲法院支持,顯示雇主在結清作業時計算基準有瑕疵,且差額利息追溯到 109 年 8 月 1 日,意味著結清協議簽訂時即已有計算錯誤。
舊制年資結清是大型企業最容易「一次性引爆」的勞動債務,因為一旦計算基數有瑕疵,被適用同一公式的員工會集體提告,金額與利息可達數百萬元至上億元規模。雇主常見錯誤包括:以「本薪」而非「平均工資」(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包含經常性給與如績效獎金、職務加給、伙食代金)為計算基數;未依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於 30 日內給付而被加計年息 5%;或結清協議內容未經員工充分理解即簽署。建議雇主在進行任何結清作業前,先委請勞動法專業會計或律師逐人試算,並以個別書面文件說明計算基礎、基數、平均工資組成。結清協議簽署後若發現計算錯誤,主動補足遠比被告後被加計多年利息划算。
- 1結清舊制年資前,逐一以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含經常性給與)試算基數,避免以「本薪」低估。
- 2結清協議書載明計算公式、基數、平均工資組成項目,員工簽認前提供至少 14 日審閱期。
- 3依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於結清生效日 30 日內全額給付,逾期主動加計年息 5%,避免日後被追加多年利息。
- 4對勞退新制前已任職員工建立「舊制年資看板」,每年更新預估退休金數,列入財報退休金準備科目。
- 5集體性年資結清作業前,先以小規模試辦並驗算結果,確認無爭議再全面推行。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林金進、黃呈筆、王新勝、張耀 羚、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鄭文壽下列第二項至第四項 之訴部分;㈡命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何 永春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呈筆、王新勝 、張耀羚、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各如附表一「結清舊制 年資金差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林金進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何純良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上開廢棄一、㈡部分,上訴人何永春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六、上訴人何永春、莊友利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上訴人林金進、 黃呈筆、王新勝、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之追加之訴,及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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