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5-06

勞上易字第7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4
日期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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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55 條(退休金給與標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舊制年資保留與結清)

台灣電力公司舊制退休員工請求結清舊制年資差額,二審判命台電應給付多名員工差額本息,部分廢棄原判決。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二審命台電給付黃呈筆、王新勝、張耀羚、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各依附表所示之「結清舊制年資金差額」與利息,另對林金進、何純良補給付 161,550 元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之利息;台電對何永春部分原審敗訴部分廢棄改判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主文觀察,本案爭點集中在「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計算基數與時點」。國營或大型企業在勞退新制施行(94 年 7 月 1 日)後,常會與員工協商「結清舊制年資」,將舊制年資按勞基法第 55 條基數計算後一次給付,員工自此完全適用新制 6% 提繳。但結清金額之計算,必須以「結清時點之平均工資」並依勞基法第 55 條基數(每滿一年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年 1 個基數,最高 45 個基數)為之;若雇主以較低之「本薪」而非「平均工資」(含經常性給與)計算,或以員工到達退休年齡時點以外之基準計算,差額在多年後常被員工集體提告。本案多位員工同時請求差額並獲法院支持,顯示雇主在結清作業時計算基準有瑕疵,且差額利息追溯到 109 年 8 月 1 日,意味著結清協議簽訂時即已有計算錯誤。

雇主該學到什麼

舊制年資結清是大型企業最容易「一次性引爆」的勞動債務,因為一旦計算基數有瑕疵,被適用同一公式的員工會集體提告,金額與利息可達數百萬元至上億元規模。雇主常見錯誤包括:以「本薪」而非「平均工資」(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包含經常性給與如績效獎金、職務加給、伙食代金)為計算基數;未依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於 30 日內給付而被加計年息 5%;或結清協議內容未經員工充分理解即簽署。建議雇主在進行任何結清作業前,先委請勞動法專業會計或律師逐人試算,並以個別書面文件說明計算基礎、基數、平均工資組成。結清協議簽署後若發現計算錯誤,主動補足遠比被告後被加計多年利息划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結清舊制年資前,逐一以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含經常性給與)試算基數,避免以「本薪」低估。
  • 2結清協議書載明計算公式、基數、平均工資組成項目,員工簽認前提供至少 14 日審閱期。
  • 3依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於結清生效日 30 日內全額給付,逾期主動加計年息 5%,避免日後被追加多年利息。
  • 4對勞退新制前已任職員工建立「舊制年資看板」,每年更新預估退休金數,列入財報退休金準備科目。
  • 5集體性年資結清作業前,先以小規模試辦並驗算結果,確認無爭議再全面推行。
建議連動檢視舊制年資結清計算平均工資組成項目退休金準備提列集體勞動債務管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林金進、黃呈筆、王新勝、張耀 羚、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鄭文壽下列第二項至第四項 之訴部分;㈡命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何 永春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呈筆、王新勝 、張耀羚、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各如附表一「結清舊制 年資金差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林金進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何純良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上開廢棄一、㈡部分,上訴人何永春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六、上訴人何永春、莊友利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上訴人林金進、 黃呈筆、王新勝、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之追加之訴,及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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