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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示之 金額,及自「遲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原告 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350元,及 自各月應給付月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於每年1月1 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2,700元,及自每年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各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以應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6-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賴OO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110年4月12日任職於被告公司,並 於111年12月15日起派任位在新北市汐止區之建築工地(下 稱汐止工地),擔任室內裝修現場專案人員,每月薪資為新 臺幣(下同)6萬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6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 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3號 給付違約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47條 - 臺北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網頁設計師,被 告於民國113 年7 月1 日通知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 款事由於同年月10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然於法不合,故 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伊解僱並 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當有爭執, 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堪 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保險業務員,被 告竟於民國112 年7 月28日以簡訊通知,因業績未達評量標 準及挖角同仁至訴外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公勝保經公司)任職故終止契約,然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合 ,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兩造 間契約非僱傭契約、終止亦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 仍存有契約關係當有爭執,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 被告為確認判決除去之,堪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511條 - 臺北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元,及自各期應給付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 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起、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 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北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 仟參佰零壹元。 二、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 三、第一項、第二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 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四、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陸 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伍 仟陸佰柒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第四項、第五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 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九、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壹拾壹萬玖仟參 佰零壹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7條 - 臺北地院·2025-05-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5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 臺北地院·2025-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總額欄所示金 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原告、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 司依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新北歐輕旅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表三總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9條 - 臺北地院·2025-05-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1 號勞訴字第24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 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各自應給付日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 再次月最末日提繳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臺北地院·2025-05-0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莊曉瑩新臺幣125,466元、原告廖家鋐新臺幣133 ,248元、原告林德利新臺幣73,119元,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新臺幣47,862元、新臺幣25,141元、新臺幣15,145元於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莊曉瑩、原告廖家鋐、原告林德利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5,466元、新臺幣133 ,248元、新臺幣73,119元,分別為原告莊曉瑩、原告廖家鋐、原 告林德利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862元、新臺幣25,141元、新臺幣15,145元,分別為原告莊曉瑩、原告廖家鋐、原告林德利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1 號勞訴字第1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零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參萬陸仟肆 佰捌拾元、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5-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4 號勞訴字第15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 四日起,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其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自 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 肆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 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6 號勞訴字第106號 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財稅專員,被告 於民國112 年8 月1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 11條第5 款事由於同年月30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然於法 不合,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 伊解僱並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當 有爭執,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被告為確認判決除 去之,堪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 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 同意者,或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臺北地院·2025-04-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兩造依如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 - 臺北地院·2025-04-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4 號勞訴字第38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捌拾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捌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捌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北地院·2025-04-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8 號勞訴字第19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條 - 臺北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9 號勞訴字第27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 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北地院·2025-04-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號勞訴字第27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臺北地院·2025-03-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2 號勞訴字第27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貳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6 號勞訴字第42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26號 原 告 李世雄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被 告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原為如附件編號1所示,其後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就請 求給付加班費差額新臺幣(下同)41,040元部分,已經被告同 意而收取且撤回起訴,並減縮聲明如附件編號2所示,是依 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自民國78年8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並於113年8月9日退 休,退休時年資為34年11個月又24天。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5-03-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起 ,其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七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 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79條 - 臺北地院·2025-03-2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2 號勞簡上字第32號 給付工資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被 上訴人 志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 月12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自民國83年10月24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 ,擔任印刷手職務,自91年4月1日起至111年間之每月投保 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8,200元。詎被上訴人為逼迫伊退休 ,達到減少給付退休金之目的,自110年4月起,羅織伊工作 績效不佳之事由,在未得伊同意下,單方、片面表示調降伊 職務為印刷助手,每月減薪1萬元,該降職、減薪處分不合 法,則被上訴人本應按月給付伊工資38,200元,卻自110年4 月至111年12月均短少給付,總計短少給付工資265,880元( 計算式:38,200元-各該月份實領工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5-03-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1 號勞簡字第13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3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5條 - 臺北地院·2025-03-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3 號勞小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陸佰壹拾元由被告 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2-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0 號勞訴字第300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9,95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萬3,0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2%,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應給付之金額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5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03條 - 臺北地院·2025-0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8 號勞訴字第18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事由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參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