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3-21

勞簡字第131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1
日期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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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3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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