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 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9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