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5-03-26

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33條民法第48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日期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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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起 ,其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七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 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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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33條民法第4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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